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文本,是研究农村基层组织的新视角。新法的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发生新变化,即将“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修改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基层组织要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之间确定自己的作用和功能。二是对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作出新的规定,将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化为“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这一变化首次表明了农村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权。三是引入村民代表制度,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形式及其与村民会议的关系。四是确认了村务监督机构的地位,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强化对村财村务的民主监督。
一 陕西农村基层组织的现状
(一)农村党组织现状
近年来,农村党组织建设取得以下成绩。一是农村党组织实现全覆盖。陕西省农村党员近90万,占全省党员总数的40%;行政村2.7万个,农村党支部2.8万个,达到一村一个党支部。二是党员队伍结构有所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素质有一定程度改善,吸收了一批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村青年加入党组织。H县调查显示,村党支部班子中,具有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37人。三是党员培训力度加大。农村普遍建立全方位的教育网络,开展远程教育,为党员学习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农村党组织建设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地位和作用“边缘化”,影响到党组织与广大村民之间的血肉联系。不少青年党员处于外出打工的流动状态,而留守农村的党员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不高,接受政策能力不强,难以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致富村民入党和成为村干部的比例较大。H县近年来从致富能手中发展党员507人,其中480人进入村级后备队伍。三是培训内容和效果不理想。一些村的培训停留于学文件、看录像、写体会,甚至走过场和应付检查,不重视党员的农业技术、商品信息和技能培训。重政治、轻经济,重理论、轻技能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四是运转经费不足。大部分农村经济基础较差,财务亏损和负债问题严重。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失去主要收入来源,大部分地方已将村级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受财力制约,转移支付力度小或转移支付不到位,致使村级党组织正常活动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
(二)村民委员会现状
二十年来,陕西逐步建立了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主体的农村治理结构,主要成绩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体系。1998年先后颁布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二是按期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活动。1999年以来,村民委员会顺利进行了四次换届民主选举。三是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村民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和新农村建设政策,在退耕还林、农地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救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四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了工作补贴制度和退休补贴制度。
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也反映出一些需要深思的问题。一是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中贿选买票现象较多。经济条件好、或者有潜力的村庄尤其明显。城边村选举往往明目张胆购买选票,至于利用邻居、家族和朋友关系贿选的则更为普遍。二是村民委员会擅自出卖村民利益,特别是土地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通过利用城市扩张、项目开发,村民委员会往往与相关方达成某种协议,并从中谋取利益,损害群众共同利益。三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设法争取各种政府惠农项目,在项目建设、工程承包中自作主张,普通村民难以获得参与机会。村务公开、透明程度较低,村务公开栏形式化倾向比较严重,普通村民难以了解村务真实情况。四是集体经济收入或低或无的村庄比例较大。农村税费改革以来,贫困农村的财源受到极大限制,除了集体自留土地承包收入之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来源,甚至出现村委会成员自己借债办理村务的现象。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现状
陕西省是全国较早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的省份之一。2009年以来,陕西省试点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