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和旅游出行人数的急剧增加,近年来旅游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有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2006~2009年,国家旅游局共收到各地报送的涉旅突发事件211起,其中:重大事件7起,造成145人死亡、161人受伤;较大事件50起,造成237人死亡、638人受伤;一般事件154起,造成164人死亡、859人受伤。2010年1~10月底,共收到各地报送的涉旅突发事件38起,其中:重大3起,造成43人死亡、17人受伤;较大事件6起,造成36人死亡、81人受伤;一般事件29起,造成32人死亡、242人受伤。2010年伊春空难、菲律宾游客被劫事件以及东部华侨城安全事件等,使旅游安全和相关旅游保险等问题更受关注。
旅游活动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旅游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旅游业的风险至少包括:①旅游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产生的商业风险;②责任风险,包括旅游企业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和旅行社独有的违约责任风险;③旅游者与旅游从业者所共同面对的人身和财产意外风险;④旅游者、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共同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涉及的主体有旅游企业、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1]其中,规避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人身和财产意外风险是我国设立旅游保险制度的初衷所在。
本文所讨论的旅游保险是指,为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受保的主体是旅游者。旅游保险提供的是一种资金支持,属于事后保障,是旅游业风险防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 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旅游保险发展的历程
旅游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萌芽阶段、起步阶段和加速发展阶段。[2]
1.萌芽阶段(1949~1995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旅游业并不是一项经济性产业,而是一项政治性工作。其间陆续推出了一些保险产品,但是这些保险产品更多地涉及旅游六要素中行的部分,如飞机旅客意外事故、火车旅客意外事故、轮船旅客意外事故、汽车旅客意外事故等一系列保险条例,为游客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文化大革命”期间,旅游保险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保险公司针对乘客、住宿旅客、出国人员和入境人员推出了一系列的保险产品,适应了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旅游保险产品只是准旅游保险产品,还不是真正的旅游保险产品。直到1990年2月7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发布了《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才出现了真正的旅游保险产品,初步奠定了旅游意外保险制度的基础,但是旅游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萌芽阶段。
2.起步阶段(1996~2002年)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次把旅游保险列入旅行社管理范畴,至此旅游保险开始走上制度化道路。
1997年9月1日,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险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旅游意外保险的强制保险性质,对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投保手续、管理手段等作了相应规定,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此项制度的实施,对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7年,美亚公司在上海推出了“商务旅行保险计划”,这是国内第一份含有紧急救援内容的保险,标志着完全意义的旅游保险产品的诞生。
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家推出了《旅游意外保险条款》,随后其他公司纷纷效仿,旅游保险发展渐成规模。
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的所有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原强制性的旅游意外保险改由游客自愿购买,1997年实施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一举措是中国旅游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新险种的推行使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意味着旅游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正在逐渐被了解和重视。[3]
3.加速发展阶段(2003至今)
200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此后,经营旅游保险的保险公司逐渐增多,旅游保险市场开始重新洗牌,竞争日益激烈。这一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保险业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06年2月,国务院领导在国家旅游局上报的《关于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情况的报告》上明确批示:要加强旅游保险和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