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
一 动漫的概念种类与法律属性
常说的“动漫”是动画和漫画两种作品类型的合称。漫画又叫连环画,在法律上可以归属于美术作品或文字作品的范畴。动画也叫卡通片或动画片,在法律上可以归属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范畴。动画和漫画一经创作完成,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动漫中的卡通形象,不论其造型如何,均可以单独构成美术作品,这已成为司法界的共识。动漫的名称及其LOGO设计若具有独创性,可以单独构成美术作品;动漫中的音乐可单独构成音乐作品;动画片的剧本、脚本、故事梗概、对白、诗词等往往也可单独构成文字作品。动漫中的单幅或单帧画面、剧中具有独创性的场景或装置或元素,也可以单独构成美术作品。所有这些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的独立作品可以由权利人另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
动画和漫画往往会被改编或其中的卡通形象被应用到网络游戏、周边玩具等衍生产品的多个领域,在法律上又有可能成为软件版权、商标权、外观专利权的客体。动画或漫画中的独立部分,如卡通形象、作品名称、LOGO等通过进行商标和专利的注册申请,获得商标局和专利局相应批准后,亦可获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
二 动漫盗版侵权的种类与领域
根据财政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动漫产业的界定,动漫产业的业务范围很广,涉及文化娱乐业、文化产品数字制作、游戏业、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演艺业、文化会展业、文化旅游业,以及相关服务等多个门类。因此,动漫会在以上的诸多领域里遭遇到盗版侵权。在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动漫盗版侵权的主要内容及方式上分析,动漫盗版侵权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动画内容的盗版播出侵权
内容播出是动画项目开发以收回成本、获得盈利的第一层次的产业链,动画在这一层次遭遇盗版侵权常见的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影院盗播动画节目和网络非法传播动画节目,如非法点播、存储、下载等。涉及侵犯著作权人对动画作品的广播权、播映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在广播电视网、互联网、手机网三网融合的趋势下,认定侵犯动画作品的何种权利将变得更为复杂。
(二)动漫内容的盗版出版、复制、发行侵权
动漫内容以图书杂志、音像光盘、电子设备载体等方式复制发行,是动漫项目开发以收回成本、获得盈利的第二层次的产业链。动漫在这一层次遭遇盗版侵权常见的有:漫画图书杂志的盗版刊载、出版、复制发行,动画音像光盘的盗版出版、复制、发行,动漫作品被非法复制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作为附带的赠品销售等。这类侵权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对动漫作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三)动漫形象、名称、LOGO等动漫作品中的独立作品在衍生产品(实体物)上的盗用侵权
在动漫产业发达的日本、美国、韩国、英国等国家,动漫衍生产品的开发通常是动漫投资回报的最大和最广泛的领域。通常认为,动漫衍生产品是指可运用动漫知识产权的内容于产品上以吸引消费者关注,并促进产品销售的服装、玩具、文具、游戏等各种具有实体物或无形的产品。理论上,各种可以直接或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产品都可以归入动漫衍生产品的范畴,产品种类极其广泛。
常见的动漫衍生产品开发运用,如将动漫形象等融入衍生产品的设计、制作中成为产品的外观、装潢、内容、元素等,或将动漫形象当作“明星”一样对各种商品进行“代言”。在我国,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动漫作品在衍生产品开发这一领域里遭遇到了几乎全方位的盗版侵权。从玩具、文具、服装到家电、家具等,从小件商品到大件商品,从无图像、声音的商品到有图像、声音、会动的商品,从婴幼儿、儿童用品到青少年、中老年人用品,从妇婴用品到男士用品,等等。
从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角度上讲,动漫形象属于美术作品,是动漫作品中的独立作品;动漫作品的名称或标题、LOGO在经过独创设计后,亦可以构成独立的美术作品。对这些受到法律保护的动漫作品中的独立作品,权利人早已将之单独商业化利用。而随之而来的盗版侵权使用,从侵权使用的内容上讲,常见的主要是动漫角色形象和名称在衍生产品上的开发利用。例如将海绵宝宝、奥特曼、哆啦A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