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
一 从“选精”与“集粹”谈起
2000年,李伯重先生以“宋代江南农业革命”为议题,公开批评经济史研究中存在的“选精法”与“集粹法”。[1]他认为,正是由于研究方法的失误,才造成有关“江南农业革命的虚像”。由于涉及历史研究的方法论,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议题一直为人津津乐道。
按照李伯重的定义,所谓“选精法”,“即从有关史料中选取一两种据信是最重要者(或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者),以此为据来概括全面”。所谓“集粹法”,“就是在对发生于一个较长的时期或/和一个较大的地区中的重大历史现象进行研究时,将与此现象有关的各种史料尽量搜寻出来,加以取舍,从中挑选出若干最重要(或最典型,最有代表性)者,集中到一起,合成一个全面性的证据,然后以此为根据,勾画出这个重大历史现象的全貌”。这两种在李伯重看来均不正确的方法,“在本质上并无大异,都是同一方法的不同表现。二者的差别只不过在于前者比较简单,而后者则使用史料较多而已”。
李伯重认为,采用这两种研究方法进行历史研究者,都相信他们所选出的例子具有代表性,而对于什么是“代表性”和什么样的例子才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却未见有人作出明确的说明。以历史时期亩产量的计算为例,一是根据某种成说(如“宋代农业革命”)来选取,一是采取“中庸”的办法,或者舍弃最高与最低的例子,或将收集到的全部数据作算术平均。李伯重特别认为算术平均数并不很科学,这是因为现存的古代亩产量记录存在问题,如地域分布与时间分布的不均衡,记录本身的质量问题,今日对这些记录理解的问题等。
在我看来,在讨论“亩产量”之前,还需要讨论“亩”本身。虽然各地大小不一的亩制,已经引起学者们的注意,但不同性质的“亩”,至今未有人关注。有的地方之“亩”是“面积亩”,有的地方之“亩”是“税亩”或“产量亩”。在清代的许多地方,不论土地广狭,只要其产量达到4石,即可算为一亩。这一计算方法,类似于各地通行的“折亩”,它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因而通行于中国乡村。同样,这一原则也可推广到山地税负的计算上,在浙江南部山区,我们就见过这样的案例,在某一个时期,某村数百亩甚至数千亩山场,只有数亩的税负,因为,在山地开发初期,几百亩山地的产值,可能与几亩田的产值相当。因此,切不可以为天底下所有的“亩”都代表一定的面积。
抛开“亩”的大小及含义不论,为何统计学意义上的平均亩产,并不能算是科学的?细细揣摸,李伯重想要表达的意思可能是这样的:将各地或各个时期的平均亩产相加后相除,所得为简单算术平均数。简单算术平均数并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平均,科学意义上的平均是加权平均。举例说,假定有11亩土地,其中10亩土地亩产1石,1亩土地亩产2石,简单的算术平均为亩产为[(1+2)/2]=1.5石,加权平均则为[(10×1)+(1×2)]/11=1.09石。显然,简单算术平均数是不科学的,加权平均数才是科学的。根据历史文献所载“亩产量”,即便是作全面统计,所得也只是简单算术平均数,而非加权平均数,即非科学意义上的平均值。
什么才是科学的“平均亩产量”?这里涉及的问题更多。最科学的办法当然是将某一地区全部的收获农作物晒干后过秤,将总产量除以总面积,所得即为完全科学的“平均亩产量”。事实上,这一计算产量的方法是没有人运用的。通常被认为是“科学”的测产方法,是选取不同类型的地亩,在每个类型中量取一个平方米的面积,将其中的收获农作物,晒干后称重,将所得产量乘以666.667倍,即为此类型地块上的每亩平均产量。再根据不同类型的田地面积,求得总的亩产量。更为简单的方法,则是测定一块中等收获水平的田地亩产量,当作总体地块的亩产量。怎么样才是“中等收获水平”,则依据老农与统计工作者的经验来确定。总之,在平均亩产的测定上,所谓的“科学方法”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
既然本来就不存在所谓科学的平均亩产量,那么,平均亩产的确定就是一个推测或统计的过程。在“亩”的面积不存在疑义的前提下,欲估测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每亩平均产量”,可以采用统计学上的“众数”作为其代表,即在一般水平的耕地上,出现最多的单位亩产量。为了正确寻找“众数”意义上的平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