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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制播分离的背景、探索及思考——以上海广播电视台为例
    ——以上海广播电视台为例

    作者:吕鹏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摘要:“制播分离”就是顺应文化体制改革,将广播电视可经营性产业逐步市场化运作的一种方式。上海广播电视台是第一家获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进行制播分离改革的广电机构,它的举动和对于制播分离的具体实施无疑具有非常大的示范意义和表率作用。本研究报告以上海广播电视台为例,分析其实施的背景、具体的探索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并试图为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提供有益的思考与建议。

    广播电视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阶段,制播分离是广电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电业未来的发展。研究当下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的具体实施,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可以廓清相关问题,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意见,为广播电视台运营提供模式选择和对策建议,为广播电视公益事业和经营产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2009年10月21日,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原SMG)分拆成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SMG)。上海作为中国最大、在国际国内都最有影响的城市之一,上海广播电视发展收入又在全国名列前茅,因此它的举动及制播分离的实施无疑具有更大的示范性意义,对全国都具有标杆性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我国第一家获得广电总局批准推进制播分离改革、标志着全国广电系统制播分离的大幕正式拉开的广播电视台一年来的运作与发展,不但能够廓清我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的问题与成就,也可以给广播电视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启发和借鉴。

    一 制播分离的内涵

    “制播分离改革主要是为了提高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质量,降低节目成本,丰富节目内容,转换运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制作节目,改变各台自制自播节目的模式。”可以说,制播分离的提出及其实施都是为了搞活广播电视的经营机制,使其在新的竞争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厘清和了解制播分离的内涵、背景及其实施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实行制播分离,是我国广播电视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国内对制播分离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制播分离是在电视节目的生产过程中将制作和播出完全分离,电视台不负责节目制作,只负责节目的购买、编排和播出。另一种观点则从这一词汇的源头寻找依据,制播分离这一概念是对英文Commission的翻译,该词原意为“委托制作”,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来制作。因而所谓的制播分离是指电台、电视台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社会公司来制作。

    尽管两种观点存在差异,但是都强调了节目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性,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制播分离,是指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以某种形式分离出来的一种市场化导向的节目交易机制”。这一说法切中了制播分离的本质内涵。我国广播电视的性质决定了广播电视节目不可能实施完全的制播分离,所以单纯地讨论制作与播出机构的分离没有太大意义,而更应该关注在广播电视可以实施制播分离的节目中如何进行符合市场化规律的运作。从这个角度来说,制播分离是指广播电视将可以市场化运作的广电节目投入市场,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交易的一种发展模式。更广义点说,所谓“制播分离”就是顺应文化体制改革,将广播电视可经营性产业逐步市场化运作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我国广播电视业发展矛盾的一条有效路径。

    二 我国广播电视实行制播分离的背景

    制播分离既是对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广播电视发展经验的一种借鉴,也是破解我国广播电视发展瓶颈的一种尝试,它的提出和实施有着深刻的政策与现实背景。

    (一)政策背景

    1.1999年年底,“82号”文件出台,该文的三个核心内容分别是网台分营,电视与广播、有线与无线合并,停止四级办台。其中,“网台分营”是指电视台和电视网(节目供应商)分开经营,这被视为政策上对制播分离发出的信号。此后,以中央电视台为龙头,各电台、电视台和社会化的节目制作公司纷纷投入到对制播分离的尝试之中。

    2.2000年下半年,决策层转而强调“制作权、播出权、覆盖权三权合一的宣传权不能分离”,制播分离提法的遇冷以及对制作权和播出权合一的重新强调,充分反映了决策层的复杂心态以及改革的复杂性。虽然提法有些概念不清,但直到2002年之前很多民营节目制作公司的萧条却多少和政策导向存在一定的关系。

    3.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文化单位分成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两类,前者继续以事业体制进行管理,后者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体制创新,这为广电行业的制播分离提供了政策上最大的支持和保障。在此基础上,广电行业将节目与广告、宣传与经营进行分离,除新闻等核心节目自制之外,电视剧、娱乐、体育等节目都实施制播分离,进行市场化运作。

    4.2003年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