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关于“群体性事件”,官方表述中其政治意义远大于学术意义。有学者考察,公安部早在1993年开始将“群体性事件”纳入社会治安的重要议题,而中国官方在公开场合首次使用这个词是在2005年,源自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一次例行发布会上的讲话,[1]由此,中国民间的群众活动有了一个新的标准词汇。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这个命名方式虽然存在化约主义以及由上至下的阿尔都塞式的权力收编的嫌疑,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代表了自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全面展开后,中国社会出现的群众运动新的组织形式:一是“群体”,二是“事件”,当然我更愿意称之为行动(activism)。所谓“新”,也体现在“群体”构成的巨变(great transformation),以及行动本身的组织、社会网络形成的方式(ways of networking)的演变(evolution)——后者的核心是媒介技术的变迁,以及与行动者之间非技术决定论式的关系。
一 官方与学术视野中的“群体性事件”:
社会行动还是政治性不正确
2009年,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辞典》再版,其中对“群体性事件”做了明确的界定: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2]
这一定义比较权威地代表官方立场。而笔者更倾向于使用社会行动(social activism)或者群体性行动(mass activism)来表述这一社会现象,毕竟,当代中国并不存在短期内爆发大规模社会运动的结构性与制度性条件,或者说,并未形成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西方社会运动型社会;[3]同时我也未采纳蒂利主义(Tilly)式的社会运动的概念。透过这一分析,我们便能把握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社会转型与社会行动之间的关系。
21世纪以来中国每年爆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都有相当的数量。
表1 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递增趋势*
数量日渐递增的背后存在很深刻的社会背景(context),即民众“相对剥夺感”[4]的高度累积、某些社会利益群体的受损,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加。但是,这些民间行动爆发的周期很短,都是基于某一个特定的事件,很少存在运动的“前期准备”阶段,即运动组织、动员,商量与大众媒介如何打交道等策略,以及运动的长远规划。“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曾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群体性事件的“群体”的具体构成则涵盖了社会等级中的中中、中下与底层(subaltern),或按照康晓光“中国统治联盟的变化”理论,“群体”是一个混合体(composite),不仅包括了已沦为底层的工农联盟以及城市下岗工人与农民工,还包括了沦落为被剥夺者的中下层白领。[5]他们构成了近十年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所呈现的特点如下。
(一)每年数万起的群体性事件形式复杂,根据参与阶层主体的不同,形式有所变化。行动采取暴力形式还是非暴力抗议、是否采取新技术以及采取新技术的形式与强度、行动的组织化或激进化与否等三方变量皆与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不同阶层的社会地位、气质(ethos)、价值与惯习(habitus),以及阶层在政治公共生活中发声的可能性密切相关,譬如农民的抗争(包括反对强拆),小区业主的非暴力游行,工人行动以及“社会泄愤事件”等。[6]
(二)众多群体性事件只是局限在某一地区或城市里,并没有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政治性运动的趋势。行动者的组织、策略制定与目标都是“原子化”与地方化的,而非“水平化”。[7]或言之,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行动者没有与处于其他地区的同阶层的行动者形成社会网络的串联效应,而往往停留在单纯的、孤立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权利的诉求。这尤其体现在通钢工人行动、本田及丰田工人的相继罢工以及出租车司机罢工等事件上。同时,中产阶级对其他阶层的群体性事件向来也报以政治冷漠与犬儒主义的态度,阶层之间的政治疏离感与相互“单纯的同情”关系尤为明显,简言之,不同行动之间并非形成跨阶层的利益组织结构。
(三)政治化与被政治化的痕迹同样都十分明显。诚如郑永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