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4月 |
在民主和法治建设进程中,党政机关权力的规范与制约一直是备受人们关注同时也对全局影响深刻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代表国家机关掌管国家权力的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法治程度和政府行为的廉洁程度。为全面了解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的基本状况,2011年本课题组对湖南省正在监狱服刑的100名前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总人数为100人,收回有效答卷63份)。从地域分布看,这些服刑人员原来任职于长沙、株洲、邵阳、永州等11个地市和部分省直单位;所犯罪行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等。从任职类型看,这些服刑人员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各占38.1%,来自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分别占11.1%和12.7%;其中,40岁以上者占全体被调查人数的82.6%。调查显示,当前湖南省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和频发状态,呈现出一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和新特征,其发生既与领导干部忽视世界观改造有关,也与当前一些不完善的体制和机制相关联。因此,对领导干部犯罪的总体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并寻求从体制和机制上进行防范的方法和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领导干部犯罪的类型分析
在调查中发现,领导干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是多样化的。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前党政干部所涉及的罪名如表1所示。
表1 正在服刑的前领导干部所涉及罪名统计
从表1来看,当前领导干部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职务犯罪,即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犯罪或者不正当使用权力而导致犯罪;二是其他一般犯罪,主要是贩毒、持毒、故意杀人、抢劫、诈骗。分析表1中的具体类型,可以看出当前领导干部犯罪的类型特征如下。
第一,领导干部的犯罪绝大多数与职务有关,权钱交易成为领导干部犯罪的主要类型。党的领导干部都手握或多或少的资源,特别是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健全,领导干部的权力所受到的制约并不够。统计显示,在受调查的服刑人员中,杀人、抢劫、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伪造证件等普通刑事犯罪者10人,而其他53人都犯与职务有关的罪行,其中大部分是利用职权谋求非法利益,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还有一类是不正当行使权力,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可见,领导干部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最终导致了权力的滥用。
第二,领导干部的犯罪绝大多数与利益相关。也就是说,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成为官员犯罪的主要特征。统计显示,在受调查的服刑人员中,因杀人、抢劫、涉毒、涉黑等犯罪而服刑的不多,而其他大多数都是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相关的犯罪者,其中贪污受贿犯罪的超过40%,挪用公款占4.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占2%,还有几乎所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都伴有受贿罪行。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犯罪其实与他们追逐的利益密切相关,要么是为了争权夺利而杀人,要么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办事而诈骗钱财,即便是普通刑事犯罪,也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存在较大差别。
二 党政领导干部犯罪的特点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当前领导干部的犯罪行为也呈现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
第一,犯罪主体呈现高官化。从总体上看,当前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具有广泛性,来自各个不同机关、部门,涉及不同层面和岗位,但其中有几个现象是比较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来自市县以上机关的领导干部占到了当前正在服刑人员的绝大多数,其中属于市县级机关的占81%,属于省级机关及其部门的占12.7%,两者相加共占了全部服刑人员的93.7%(见表2)。这也说明,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越大,就越容易失去监督和控制,越容易为部分领导干部铤而走险提供机会和条件。
表2 正在服刑的前领导干部服刑前所在行政机关的级别统计
表3 正在服刑的前领导干部服刑前的行政职务统计
通过表3的数据也不难发现,领导干部犯罪越来越呈现高官、高职化倾向。其中,处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犯罪的比例占到了全部被调查对象的63.5%,有将近10%的服刑人员原为厅局级领导干部,而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