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04月 |
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具有几千年的古老文明,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礼仪风范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左传》讲:“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1]孔子主张:“为国以礼”,[2]他把礼作为治国安邦的基础。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特点的特殊礼仪——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要求,司法礼仪不仅指引着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态度和方式,成为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司法礼仪由于其符号特征和表意功能,日渐成为法院文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展现其特有的魅力与独到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司法礼仪的研究不够重视,对法院文化的关注也偏于宏观层面。本文试图从符号学的视角对司法礼仪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法院文化的建设提供一些新思维。
一 源流与比较:司法礼仪的历史变迁
司法礼仪是司法过程中所具有的礼仪,是司法职业伦理的理性体现。可以说,自司法活动产生那天起,司法礼仪就相伴而生。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司法礼仪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下演绎着不同时代的司法尊严和理性。
(一)中国传统法文化语境下的司法礼仪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最早的“礼”和“仪”是分开使用的。在古代典籍中,“礼”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政治制度,二是指礼貌与礼节,三是指礼物。“仪”也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容貌和外表,二是指仪式和礼节,三是指准则和法度。从本质上看,我国古代的“礼仪”更侧重于政治体制上的道德教化。我国传统司法以“性能别曲直”的神兽獬豸(俗称独角兽)为图腾。《晋书·舆服志》云:“或说獬豸,神羊,能触邪佞”。《异物志》记载:“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咬不正者。楚王尝获此兽,因象其形,以制衣冠”。王充《论衡·是应篇》云:“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3]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有独角兽断案、血祭神判,有盟诅神判、鬼师等司法礼仪。尧时的法官皋陶用独角兽断案就是一个著名的神判传说。《路史·余论四》引古本王充《论衡》云:“皋陶之时,有廌者如羊而一角,青色四足,性知曲直,识有罪,能触不直。皋陶跪事之,治狱罪疑者,令羊触之,故天下无冤。”[4]在夏代,记载有启的臣子孟涂行巫断狱的“血祭神判”;在商朝,卜辞中有“占卜神判”治狱的卜文;在西周时期,有盟诅神判的记载。[5]在我国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也盛行着各种各样的神判,譬如贵州的水族通过“鬼师”的仪式活动,用线、米等生活物品来裁定案件的是非对错。具体而言,我国少数民族的神判仪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火中取物、上刀梯、踩炽铁、装袋、捞油、扎手等。
(二)古代司法官员视野下的司法礼仪
对古代司法官员的司法礼仪,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古代司法官员的司法仪式来看,譬如:《周礼》的“五礼”[6]。在古代,与法槌具有类似功能的是“惊堂木”,其雅称为“气拍”、“怒棋”与“醒目”,审案时可适时拍桌来威慑受讯人。另外,我国古代司法中的“秋冬行刑”司法仪式,就是受“谶纬五行”、“天人合一”等司法自然化思想影响形成的制度化司法仪式。第二,从古代司法官员办案建筑来看,我国古代的衙门大堂既是处理政事的地方,也是审理案件的场所,所以审理案件被称为“坐堂问案”。衙门大堂上高悬一块大多写着“公正廉明”、“明镜高悬”之类词句的牌匾,主要意思是表明自己的清正与廉明,堂下两侧一般竖着“肃静”、“回避”的虎头牌。[7]第三,从古代司法官员的事务来看,行政官员兼理司法。[8]从古代司法官员的服饰来看,我国古代行政官员的服饰与司法官员的服饰是一致的。但也有个别朝代司法官员的服饰不同于行政官员的服饰。据《晋书·舆服志》、《后汉书·舆服志》载,楚国、后汉执法者戴獬
。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一律戴獬
,衣服所绣图案为獬豸,并且在坐堂问案时要按规定着装。第四,从古代司法官员的行为来看,在礼仪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处处讲究“大老爷”的威仪,二是自身不得有失仪之处。第五,从古代司法官员的司法文书来看,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