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
2008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颁布实施,使中国的劳动法学研究突然从冷转热,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争论。本文将围绕这些大讨论,梳理2008年劳动法学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 劳动立法大讨论的基本冲突
劳动法学的研究建立在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社会关系的认识之上。“强资本、弱劳工”的现状,确立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这是劳动法学界达成的基本共识。从这一共识出发,私法与公法融合的结果使劳动关系形成三个层次的调整模式:宏观上以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中观上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单位内的集体劳动关系,微观上通过劳动合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这种“三层次模式”使劳动领域成为私域与公域之间的一个弹性空间。然而,意思自治和国家强制之间的“度”应当如何把握构成争鸣的主线。
中国劳动法学界的立法讨论,由一场关于劳动基准的高低之争拉开帷幕。劳动基准法是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底线,国家以公权力的方式进行维护。劳动基准线提高,必然加大公权力介入的范围,也会压缩劳动关系的协商空间,使其他两个层次的调整模式弱化,因此董保华认为不宜提倡公权力的全面介入,提出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的立法思路。[1]常凯则从另一个视角看待劳动关系问题,他认为:“在私有制的企业中,劳动关系即是劳资关系,具有明显的阶级关系的性质……而劳资关系法制化的实质,即是通过法律来维护、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权利。无视劳资矛盾的客观存在或对于这一矛盾采用放任主义政策,其实质只能是偏袒和纵容资产所有者,其结果只能是激化劳资矛盾,并造成劳动者的自发反抗。”[2]常凯主张“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关系运行的全过程”[3]。
他们的分歧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两位学者分别接受《中国妇女报》的采访,就加入WTO可能对中国劳动者产生的影响发表了各自的观点。董保华认为中国的劳动标准部分虚高,但并未执行好,应当将重点放在执法上;常凯当时就给予了强烈的反驳。随着《新华文摘》的转载,这一争论引起广泛关注。2006年4月3日有关方面在北大专门安排了两位学者就劳动基准的话题进行辩论。由于恰逢劳动合同法公开讨论,而董保华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定位进行批评,[4]提出应对劳动者进行分层研究,根据不同层次的劳动者,给予不同方式的保护。这场讨论逐步演变为对劳动合同立法的争论,原来个别、零星的讨论也演变成了一场广泛的社会大讨论,并持续了三年之久。
这场劳动基准的高低之争以及随后引发的对《劳动合同法》的评价之争,很快被媒体炒作为劳资博弈。正如一位记者所言,“若非冲突的双方——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和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分别被冠以‘劳方代表’和‘资方代表’的刺激头衔,这场几乎已经告一段落的争论,也不会在媒体上急剧升温。”[5]一些劳动法学者也接受了这种提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征求意见以来,关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论,尤其是带有劳方或资方倾向的对“草案”是作基本肯定还是作基本否定的争论,进入白热化阶段,不同利益集团的激烈博弈尽显其中。尽管有学者声称无意成为劳方或资方代言人,但其立场昭然若揭。”[6]这种所谓姓劳姓资的提法在一个时期内甚至主导了劳动合同立法的大讨论。
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一些学者认为公平姓劳,效率姓资。[7]事实上,这种为公平与效率标上“劳”“资”标签,完全对立起来的认识是不科学的。也有些学者以市场经济为前提,强调了两者的辩证统一:“劳动合同立法不能单纯强调公平或者单纯强调效率,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单纯强调某一方面的结果都是矫枉过正,难以避免走向企业和劳动者‘双输’的局面”。[8]
在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上,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学姓劳,人力资源管理学姓资。部分学者认为,从人力资源管理学出发批评《劳动合同法》,“就等于完全站在资方的立场理解劳动合同法。如果完全照此,劳动合同法就变成‘工人管理法’了,这是方向性错误”,[9]“如果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为评判标准,劳动法只能取消;如果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