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大湄公河次区域指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以及中国的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该区域总面积256.8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5亿。大湄公河次区域是连接中国和东南亚、南亚地区的陆路桥梁,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有两层含义:广义地讲,是这一区域内有关国家参加的多种合作和合作机制,包括亚洲开发银行(简称亚行,ADB)和该流域国家倡导的GMS合作、东盟十国和中国参加的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湄公河下游四国(泰、柬、老、越)参加的“黄金四角”次区域合作、中南半岛五国的“三河(伊洛瓦底江、湄南河、湄公河)经济合作战略峰会”等;狭义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则是专门指1992年由亚行和流域内国家倡导并由亚行牵头的“GMS合作”。GMS合作旨在加快次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与自由化,努力实现次区域的互联互通;加强能力建设和互相交流,提高整体竞争力,促进次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共同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次区域环境。[1]其合作范围覆盖了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开发、环境、旅游、贸易投资和禁毒等领域。
亚行主导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the Greater Mekong Subregion Economic Cooperation)是中国与东南亚之间最早的区域合作机制。在2001年中国与东盟同意构建CAFTA之前,GMS合作也是中国与东盟之间最重要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直至今日,GMS合作在中国与东南亚的区域合作尤其是中国与中南半岛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一 中国对GMS合作的参与
中国是GMS合作的发起国和重要参与国,中国参与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特点是形式上国家整体参与和地方省份的直接参与相结合。在正式文件中,GMS合作是6个国家间的合作,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而直接参与者一开始是中国云南省,从1992年起就参加;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参与合作进程。
1.中国中央政府对GMS合作的参与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是一个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层次不断深化的阶段性过程,中国政府自1992年参与GMS合作以来,在每一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不断推进合作范围的扩大和内涵的深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国家层面的参加,中国政府为中国参加GMS合作确定了指导方针和原则,协调有关国家政策,指导地方政府的参与,并确定中国参与GMS的计划和重点项目。中国政府在2002年、2005年和2008年三次GMS国家首脑会议前都发表了中国参与GMS合作的国家报告,全面阐述中国对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看法。在每次GMS国家领导人会议上,中国领导人都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对于推动GMS合作的不断深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1994年合作的初期,GMS合作还处于形成合作共识,搭建合作框架阶段。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合作,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澜沧江流域开发前期研究协调组”,协调推进次区域合作事宜。云南省积极参与了每一届GMS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在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出席会议的云南代表以中国代表团副团长的身份提出了“一条铁路,两条公路,一个机场”的1—2—1合作建议。此一阶段,合作方各召开了四次GMS经济部长级会议,确认了交通、能源、环保、人力资源开发、经贸与投资、旅游等6个领域的合作框架。
1995~2002年,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开始趋于务实,合作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尤其是东南亚199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得合作项目的实施遭遇了严重的资金瓶颈。中国为消除金融危机对GMS合作的消极影响,继续推进合作,作出了巨大努力。中国政府为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提供了数十亿美元的贷款,并且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充分展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赢得了东南亚国家的尊敬和信赖。1997年,江泽民主席与东盟领导人发表《联合声明》,确认在开发湄公河流域方面双方有共同利益,承诺通过促进贸易、旅游和运输领域的活动,加强对沿岸国家的支持。1998年在马尼拉举行的GMS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提出了建立经济走廊的建议,GMS六国合作领域也进一步扩大,新增通信、禁毒、农业3个合作领域。2000年4月,中、老、缅、泰四国交通部长正式签署《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议》,2001年实现,正式通航。2002年9月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大湄公河次区域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