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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问题再思考

    作者:张丽华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摘要: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问题虽经两国政府多年谈判协商,达成了“6·18东海共识”这一阶段性成果,但仍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设想相去甚远。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两国政府间的谈判和协商是不够的,需要综合运用政治手段、法律手段并在必要时使用实力手段加以解决。只有利用国际司法和必要的实力压力,才能使日本放弃非法侵占我国领土,并在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中达成公平的协议。将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零效力”化,是避免使问题复杂化的灵活的、必要的策略。

    中日两国的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和针对钓鱼岛的领土争端由来已久,2012年以来,更是有冲突加剧的趋势。日本外相就中方重新开始春晓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认为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并声称“若违反协议,日本将会采取必要措施”[1]。早在2010年2月日本《每日新闻》就声称,如果中国开始在有争议的东海海域开采天然气,日本政府将把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的。中方重视并坚持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希望日方以实际行动为落实原则共识创造良好气氛和条件”[2]。2012年9月由于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引发中国强烈反弹,采取一系列反制措施包括派渔政船和飞机到钓鱼岛海域巡航,以宣示主权。日本军机拦截阻挠我们的公务飞机,钓鱼岛紧张态势进一步升级,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中日岛礁之争,从民间到政府,现在开始升到军事层面,这种军事层面的博弈斗争就有可能发生擦枪走火,解决中日东海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出来。

    关于东海划界的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可谓是汗牛充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也已提出30余年,但多年来,对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逐步推进了,但中日共同开发还没有起步;中方对钓鱼岛主权的要求是坚定不移的,但日方一直处于实际占领的地位且拒不承认其主权存在争议。如此数十年,中国在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问题上进展甚小,收获甚微,且未来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当前迫切需要对该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 中日东海划界和领海争端问题的缘起与双方主张

    中日钓鱼岛主权归属和东海划界的争端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关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的立场是坚定的: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归纳起来,有如下几大理由: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大陆架边缘,2000多米深的冲绳海槽将其与属于日本的琉球群岛隔离,因此这些岛屿属于“大陆型”岛屿,附属于台湾岛。从历史上讲,中国人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并给其命名,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以及中、日、琉球的一些图志中都载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在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给日本的领土范围内,“二战”结束后,日本则应当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相关条款,将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内的早先割让给日本的领土归还中国。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美日《归还冲绳协定》并没涉及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美国在将钓鱼岛交给日本时,曾说明美国是将行政权交给日本,并不构成主权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对钓鱼岛领土主权的主张[3]

    日本官方和大部分学者的立场正好相反,均坚持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日本领土。其理由是:第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18年(1885年)以后,通过对该岛再三进行现地调查,确认该岛不单是无人岛,而且无证据说明属于清朝所有后,于明治28年(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第二,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始终是构成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中日《马关条约》中第二条规定的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第三,从条约规定来看,日本政府称,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辖之下。所以,根据1972年5月15日生效的《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恢复对这些岛屿的“完全”主权,而在美国管辖时期,日本保留了对它们的“剩余”主权。第四,日本是依据国际法中“无主地先占”的原则行事的,并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实行了有效统治[4]。从日本民间认知上看,在因购岛问题引发中日争端后日本国内爆发了激烈的抗议示威,舆论也普遍认为政府应在领土问题上对中国更强硬,这表明日本国民普遍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