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
近几年拉美一些国家对外能源合作的政策调整差异较大;在政策调整目标上,强调或继续保持国家对油气资源的控制权,但吸引外资的目标未变。拉美“左派”政府不断调整能源税率、修改法令、变更合同条款,使投资风险增大,投资回收期限延长。中拉能源合作的局面已基本打开。中拉能源合作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短期经营风险,还要从战略高度看待合作潜力,需要防范战略性风险。
During recent years,some countries 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have adjusted their respective foreign policies on energy cooperation in varying ways. However,all of them have chosen to strengthen or maintain state control over oil and gas resources as the objective of policy adjustment and attracting foreign investment remains as an unchanged goal of their energy polices. As leftist governments in Latin America have kept adjusting energy related tax rate,amending regulations,modify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relevant contracts,investment risk has been raised and consequently,investment recovery period has been prolonged. First steps have been made in Sino-Latin American energy cooperation. Notwithstanding,the development of this cooperation shall not only take into account short-term operation risks,but also view the cooperation potentials from a strategic perspective while getting prepared against strategic risks.
长期以来,对外能源合作政策不仅是拉美能源大国国内政治斗争的焦点,而且也是影响其对外关系的重要因素。20世纪90年代,大多数拉美国家实行能源开放政策,但开放程度有较大差异。面对2003~2007年期间国际能源价格的持续上涨,拉美主要油气生产国对能源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能源政策内容较多,涵盖油气资源的上游及下游产业,涉及勘探、开发、冶炼以及油气管道基础设施建设等。本文主要以墨西哥、巴西、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秘鲁等国为例,重点分析一些拉美国家对能源政策的调整以及对中国与拉美能源合作的影响。
一 拉美对外能源合作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在拉美对外能源合作政策的调整中,从调整目标和具体内容看,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国家:第一类国家包括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第二类国家包括墨西哥、巴西、秘鲁和哥伦比亚。前者对外能源合作政策的调整幅度较大,强调政府对能源产业的控制力,提高了能源合作税费;后者的政策相对保持连续性,有限制地实施对外开放。
从政策调整的具体时间上看,主要集中于2001~2007年期间。20世纪90年代以来,拉美对外能源合作政策的调整可分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和2001~2007年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推行能源产业私有化和对外开放为特征,而第二阶段主要以加强国家对油气资源的控制权为政策取向。20世纪90年代,大多数拉美油气生产国推行私有化和对外开放的能源政策,但开放程度和具体时间有较大差异。[1]阿根廷是最早完成私有化的拉美国家,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和秘鲁4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放能源产业,这些国家能源产业的开放度较高。
从2001年起,拉美国家的对外能源合作政策出现了新变化,主要以委内瑞拉颁布《新油气资源法》为标志,在拉美掀起了新一轮的政策调整。2004~2007年间,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3国出台了调整能源政策的一些法令。如2005年5月和2006年3月,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分别通过了《新油气资源法》和《石油法修正案》,以加强对油气资源的控制。
在巴西、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国,虽然于20世纪90年代末确立了能源产业开放政策,但开放程度极其有限,私人企业或外国能源企业难以进入这些国家的能源部门。20世纪90年代,只有荷兰皇家壳牌公司1家外国公司在巴西运营。1997~2007年间,巴西共组织了9次油田国际招标;但从2004年第七次招标后,外国石油公司才开始陆续进入巴西。[2]由于国内安全环境不断改善,2003~2004年间哥伦比亚对能源产业的改革才有了实质性进展。2004年以来,外国石油公司开始陆续进入哥伦比亚。2006年5月,哥伦比亚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就同外国石油公司签订了15个石油勘探合同。[3]墨西哥虽然在1995年就允许私人资本参与油气下游产业,但直至2003年7月,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才进行第一次国际招标。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10月,墨西哥通过了《能源改革法案》,适度放宽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公司和私营公司进行合作的相关限制。
在政策调整目标上,强调或继续保持国家对油气资源的控制权。从整体上看,最近几年拉美国家调整对外能源合作政策的目标是加强政府对油气资源的控制权。
在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最近几年拉美国家(主要是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3国)对能源政策的调整幅度较大:扩大对能源企业的控股权,提高能源税费,扩大政府分成比重。
在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3国实施的能源国有化,要求外国公司由控股者转变为参股者,扩大政府对能源产业的控制权和分成比重。2005~2007年间,委内瑞拉查韦斯政府提出,在合资公司中,国有公司持股的比重不能低于60%,且石油特许权使用费率从16.7%上调至30%,所得税率从34%上调至50%,同时开征3.33%的附加税并提取1%的税前利润用于资助油田周边社会发展项目。[4]2006年5月,玻利维亚莫拉莱斯政府要求外国公司交出油气生产经营权和82%的产值(包括18%的特许权使用费、32%的油气生产税和32%的额外收益税)归国家所有,且玻利维亚国家石油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不能低于51%。[5]2006年3月,厄瓜多尔议会通过的《石油法修正案》规定,厄瓜多尔将与外国公司重新谈判已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厄瓜多尔将分享石油溢价收入的60%,余下的40%归外国石油公司所有。[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