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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法制建设:为通过《里斯本条约》作出的法律保证及其他

    作者:程卫东 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摘要:

    2009年,欧盟法律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里斯本条约》的批准进程,特别是欧盟为解决2008年爱尔兰公投否决《里斯本条约》一事所作的努力;二是在二级立法方面,欧盟在自由、安全与公正及能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三是欧盟法院在判例法上的发展,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欧洲议员的豁免权、欧盟立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

    Abstract:

    This report comprehensively reviews the legal and judicial development of the European Union between September 2008 and September 2009,which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Part 1 relates the latest ratification process of the Lisbon Treaty,especially the EU’s efforts to solve the approval crisis caused by the “Irish No”. Part 2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ondary legislation in the EU. In the past year,the EU made some progresses in secondary legislation especially in the area of freedom,security and justice and in the fields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art 3 analyzes the progress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European Union’s courts,which mainly involv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Parliamentary immunity and the consequence of the EU’s secondary legislation.

    自2008年9月以来,欧盟法制建设方面最重要的事项就是推动《里斯本条约》的批准进程。两次欧盟峰会都致力于解决爱尔兰公投问题,为《里斯本条约》的最终批准与生效扫清道路。在二级立法方面,欧盟通过了一些条例、指令与决定,在环境、能源、跨国司法合作、防务市场建设等事项上取得一些进展;在司法方面,欧共体法院在过去的一年中作出了80多份判决,涉及税收、竞争、知识产权、司法与内务、社会政策、共同体立法等诸多方面,在很多领域推动了欧盟法的发展。

    一 《里斯本条约》批准危机与解决方案

    2008年6月12日,爱尔兰公投否决了《里斯本条约》,致使《里斯本条约》未能如期获得批准与生效。此后欧盟及各成员国领导人一直致力于寻求解决条约的批准问题。2008年6月19~20日召开的布鲁塞尔欧盟理事会一方面强调尊重爱尔兰人民的决定,另一方面则要求其他成员国继续按原有的计划批准条约,但理事会未能就解决条约批准危机的方案达成一致。

    在2008年12月11~12日的峰会上,欧盟理事会再次重申《里斯本条约》对于扩大后的欧盟更民主、更高效的运作及更有效地参与国际事务的必要性。为了使条约能在2009年底生效,针对爱尔兰公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担忧,欧盟理事会确定了解决方案,包括:(1)在欧盟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上,欧盟理事会同意,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将根据必要的法律程序通过一个决定,规定欧盟委员会将继续实行一国一委员制[1];(2)关于爱尔兰人民关心的税收政策、家庭、社会与伦理事项及与其传统中立政策相关的共同安全与防卫政策,欧盟理事会同意,在爱尔兰政府承诺在本届欧盟委员会任期结束前致力于批准《里斯本条约》的前提下,上述所有事项将以爱尔兰及其他成员国均满意的方式予以处理。同时,欧盟理事会对这些问题拟作出三点法律上的保证:其一,在税收事项上,《里斯本条约》对联盟权能的范围及其行使不作任何改变;其二,《里斯本条约》不影响成员国安全与防务政策,既不影响爱尔兰传统的中立政策,也不影响其他成员国的义务;其三,虽然《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以法律效力,但爱尔兰宪法中有关生命权、教育权和家庭权的规定,在任何方面都不受之影响,也不受《里斯本条约》内务与司法合作条款的影响。会议还确认了社会事项包括工作人员权利的重要性等[2]。

    2009年6月18~19日,欧盟理事会再次讨论了《里斯本条约》的批准问题,对爱尔兰人民关心的有关条约问题,成员国就2008年底欧盟理事会上拟作出的法律保证达成了一致,为爱尔兰重新公投批准《里斯本条约》铺平了道路。为使条约能够在2009年底生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爱尔兰人民针对《里斯本条约》所关注的问题的决定;二是关于工作人员权利、社会政策及其他事项的郑重声明。欧盟理事会的决定既对爱尔兰人民所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保证,保证这些事项不受《里斯本条约》生效的影响;同时也认为决定的内容与《里斯本条约》完全一致,因此,不需要对该条约重新进行批准。该决定的主要目的是澄清爱尔兰人民所关注的问题,它本身并不改变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不改变《里斯本条约》的内容及其适用[3]。在欧盟理事会努力的同时,爱尔兰也在为重新公投作积极准备。2009年10月2日,爱尔兰就《里斯本条约》举行了第二次公投,并以2/3的支持率获得通过,从而为该条约的生效扫清了最大的障碍。

    爱尔兰重新公投取得进展的同时,其他未履行或未完成批准《里斯本条约》程序的国家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如瑞典议会于2008年11月20日履行了批准程序;德国联邦议会根据联邦法院的裁决通过立法,解决了德国最终批准条约的问题。虽然如此,《里斯本条约》要生效,还需解决一些问题,特别是捷克的批准问题。捷克众参两院虽然分别于2009年2月、5月通过了《里斯本条约》,但是未获疑欧派总统的签署。2009年8月,捷克参议院一些议员对《里斯本条约》提出异议。捷克总理费舍尔在2009年9月17日警告说,参议院议员对《里斯本条约》提出宪法上的异议有可能会推迟该条约的最终批准,推迟时间可能会长达半年[4]。不过,在爱尔兰公投通过《里斯本条约》之后,这些问题也都先后得到解决。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最终得以生效。

    二 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