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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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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缓行动的中长期目标

    作者:郑爽 出版时间:2010年11月
    摘要:

    全球控制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一直是充满科学和政治争议的议题,它会对每个缔约方各自的国家减缓义务和行动带来深远影响。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更新了其中期减排目标,其目标总和仅相当于减少总排放量的11%~19%,远低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在1990年水平上减排40%的要求,并且难以达到《巴厘行动计划》中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减排承诺应具有可比性的要求。

    一 全球长期目标

    全球长期目标可以表述为全球地表平均增温控制上限、大气层温室气体浓度稳定水平、中长期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预算或排放控制路径,或者某个时间段内累计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浓度变化→气候变化→影响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所以各种表述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大致对应的关系。

    全球控制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在数学意义上应该如何量化并可操作实施,一直是充满科学和政治争议的议题,它对每个缔约方各自的国家减缓义务和行动具有深远影响。越来越多的舆论把2℃作为能导致长期灾难后果的危险升温临界阈值,《哥本哈根协议》也以升温不超过2℃作为长期目标。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报告中并未对此予以确认。由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在很多方面表现为渐变过程,IPCC没有也不可能从科学上认定多大幅度的升温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发达国家提出升温不超过工业革命前2℃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基于部分科学基础和自身利益考虑的价值判断,是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向或政治宣示,并非科学上确切的结论。

    由于气候变化科学认识上的不确定性,与2℃对应的浓度稳定目标有待进一步确定。目前学术界正在为此积累科学依据,而关注气候变化谈判的政治界和非政府组织也在创造舆论声势。与2℃对应的浓度稳定目标以及实现该浓度稳定目标对应的全球排放路径,全球近200个缔约方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框架下达成统一认识尚有更多的难题需要解决。首先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支撑,对温度变化与浓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稳定浓度许可的最大排放空间的定量研究仍然很薄弱,所形成的结论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其次甚至更主要的是浓度稳定目标和全球排放路径的确定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更是一个国际政治谈判和博弈过程,关系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有限供给约束下排放权的公平分配和发展权问题,这个争议由来已久,目前尚没有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以达成国际共识。

    全球气候目标一旦量化确定,在操作上将对各缔约方的气候变化责任、义务和权利分配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各缔约方对全球气候目标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底线和谈判策略。各缔约方纷纷表述了各自对全球气候目标问题的关注和政治立场。欧盟倡议全球气温升高不应该超出工业化前水平2℃,并且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应该稳定在450ppm以下;强调为了确保增温被控制在2℃以下,全球排放量最晚应不迟于2020年到达峰值并开始快速下降,到2050年较1990年水平至少需要减少一半以上。为实现该排放路径,发达国家2020年的整体排放量需要较1990年水平削减30%,到2050年排放削减率要达到80%~95%;而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需要到2020年实现排放增长率较“照常发展水平”下降15%~30%。其中更先进的发展中国家(economically-advanced developing countries)需要承诺与其责任和能力相匹配的、有挑战性的、量化的减缓行动。欧盟关于2℃升温控制目标的倡议得到了伞形国家集团和环境完整性集团的附和。而小岛国联盟、最不发达国家和气候变化最脆弱国家已经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呼吁将全球升温控制上限设定在1.5℃以下,强调升温一旦超出1.5℃阈值,它们将遭到难以承受的气候变化损害。最不发达国家呼吁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1.5℃并把大气温室气体浓度水平降到350ppm以下;哥斯达黎加代表中美洲一体化体系(Central American Integration System)呼吁,为了把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350ppm以及将全球增温控制在1.5℃以下,附件一国家的整体排放到2020年相比1990年水平必须降低45%,到2050年降低95%。表1显示了部分集团/国家对长期目标的立场。

    表1 部分集团/国家对长期目标的立场

    决定全球气候目标的另一个挑战是“双轨制”谈判进程下,应如何公平地分配减排量才能体现《公约》“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原则。IPCC AR4和欧盟将这种分配表述为:发达国家2020年的整体排放量需要较1990年水平削减30%,到2050年排放削减率要达到80%~95%;而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需要到2020年实现排放增长率较“照常发展水平”下降15%~30%。这种以“减排量”为分配标的的所谓“公平分担”通常以现在的和/或过去的排放代表各国既有的和未来的排放权利,前置性地蕴涵“祖父”原则,对经济正处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