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11月 |
《巴厘行动计划》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开展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以下简称NAMAs),行动和支持要满足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以下简称“三可”)的要求。对于NAMAs及“三可”的分歧不仅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也同时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内部。争论的焦点问题虽然首先表现为对NAMAs定义和范围的不同理解,但核心分歧实际上是对“三可”要求的不同理解。本文力图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阐述对NAMAs及其“三可”要求的理解和背后的逻辑基础。《哥本哈根协议》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分歧。《哥本哈根协议》承认得到支持的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在“三可”的要求上同发展中国家采用自身资源的自主减缓行动是不同的。对于自主减缓行动,《哥本哈根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进行国内的“三可”并在国际层面对通过国家信息通报报告的内容进行磋商与分析。
关键词: | 气候变化减缓“三可”《巴厘行动计划》 |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中国国内目前正在进行的减缓行动的情况及其对目前有关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简称NAMAs)争论的若干启示,其次本文转向对NAMAs的定义与范围的争论,指出分歧的焦点实质在于对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Measurable,Reportable and Verifialbe,简称MRV或“三可”)要求的不同理解。第三部分具体分析对“三可”的不同理解,并利用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附件一国家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的核证机制作为例子具体剖析不同三可要求的差异,并给出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对三可的灵活要求。第四部分涉及《哥本哈根协议》后新出现的国际磋商与分析问题。
一 从巴厘岛到哥本哈根:NAMAs与“三可”的演进
2007年底在印尼巴厘岛通过的《巴厘行动计划》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采取“三可”的NAMAs,这些减缓行动应当得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巴厘岛路线图中的“三可”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发达国家减限排指标的“三可”,也即巴厘路线图1b(i)中的有关内容,这一部分主要针对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美国,意图通过建立《公约》下与《京都议定书》可比的核算规则、“三可”与履约体系,为美国在《公约》下建立具有国际透明度和可比性的履约体系。二是对发展中国家得到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国内适当减缓行动要实现对其的测量、报告和核实。三是对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也要实现对其的测量、报告和核实。其中对NAMAs及其支持的测量、报告与核实是包括在巴厘行动路线图1b(ii)中的内容。
在巴厘岛会议之后,各方在NAMAs的定义及“三可”的适用范围上展开了争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坚持认为NAMAs仅指得到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减缓行动,“三可”的要求也仅适用于此类行动。但发达国家则认为,NAMAs包括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减缓行动,这些减缓行动都要在国际层面接受测量、报告与核实。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前,发展中国家国内减缓行动及其“三可”问题逐渐被简化为发展中国家国内减缓行动的“透明度”问题,发达国家借口主要发展中国家国内减缓行动“不透明”,进而要求发展中国家以国际审评的方式提高此类行动的国际“透明度”。其实质目的是力图通过建立涵盖所有缔约方的“对等”的国际气候政策审评制度,为伞形集团国家推动的“软性履约与审评”机制提供制度基础,一方面弱化发达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限排义务,另外一方面强化发展中大国的减排义务,力图将自愿承诺转化为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承诺。在国际谈判中,发达国家进一步将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同发展中大国的国内减缓行动的“国际透明度”问题相挂钩,促使这些国家向发展中大国施压,力促发展中大国做出让步。
2008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大会上,主要缔约方通过小范围磋商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虽然《哥本哈根协议》没有获得缔约方大会的通过,但其在全球长期目标、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减缓行动的“三可”、发达国家资金义务等方面均有所进展。其中,《哥本哈根协议》的第五段对发展中国家国内减缓行动的“三可”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哥本哈根协议》将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减缓行动分成两类,其中一类是得到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国内适当减缓行动(NAMAs),另外一类是由发展中国家采用自身资源的国内自主减缓行动。对于得到支持的国内适当减缓行动,通过登记簿体现,并同时登记得到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并按照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指南对这些行动和支持进行国际测量、报告和核实。而对于采用自身资源的自主减缓行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则在国内进行测量、报告和核实,将其结果通过国家信息通报报告,同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通过国家信息通报提供有关行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并对此信息安排国际磋商与分析。此类国际磋商与分析需根据明确界定的指南,并确保国家主权得以尊重。
哥本哈根大会之后,各方围绕哥本哈根的政治共识及主席案文又进行了新一轮谈判,力图将哥本哈根共识反映到《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渠道下的谈判进程中,通过谈判案文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