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11月 |
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前,碳关税问题忽然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尤其引人注目。其中标志性的事件是在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其中包含一个重要条款,即要求美国总统从2020年起,对来自没有采取相匹配的减排行动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除非获得国会的明确许可,总统方可放弃这一措施。
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强烈。中国商务部对此也迅速作出回应,碳关税也成为国内媒体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人们不禁担心,中国自加入WTO以来所有为降低发达国家市场壁垒的努力都将因此化为乌有。碳关税是否真的意味着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付中国的“撒手锏”呢?是因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贸易保护的阴影容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甚至恐慌?还是因为对碳关税问题的误解而产生了不必要的恐惧?更进一步地,中国是否对这一问题过度担忧了?
一 碳关税问题的由来
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碳关税建议的呼声由来已久,但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1]。应该说,这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与合作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一个问题,其根源可追溯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继承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这一原则,在第一承诺期只要求附件Ⅰ缔约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义务。但在经济的层面上,这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2002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其中一个理由就是《京都议定书》允许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不参与强制减排,这会降低美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当然美国的退出,使得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缔约方更可能因此而遭受竞争力损害。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教授所指出的,“不承担对环境损害的成本,就相当于对企业进行补贴。所以,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企业都在为全球环境支付污染成本的时候,美国企业就相当于接受了大量的补贴,获得了低价能源和竞争优势。从这个角度来看,排放最多的美国,还有排放将占一半的发展中国家都不承担减排义务,这使得全球变暖问题不能解决。所以,为了至少不损害减排国家的努力,应该加强实施机制补偿这种不公平的贸易。”按照斯蒂格利茨教授的逻辑,其中非常重要的政策选择,就是采取类似碳关税的措施来解决问题[2]。
二 碳关税问题的本质
前述斯蒂格利茨的观点是具有代表性的。他指出,部分经济大国不参与强制性减排行动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减排国家的竞争力受损;二是在其他缺乏减排政策的国家排放增加,使得减排国家的行动效果有所折扣,也即所谓“碳泄漏”(Carbon Leakage)。
(一)碳关税对碳泄漏的过度纠正将引发新的不公平
前述两个理由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定义,“碳泄漏”是指缺乏强制减排的国家,将因为那些采取了强制减排的国家实施了气候政策,而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前者因此导致的排放增加量与后者的减排量的比值,被称为“碳泄漏率”[3]。如果说碳泄漏是从环境的层面描述问题,那么所谓竞争力问题则是经济层面的含义。或者用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话说,“因为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在当代社会占据了主导性的角色。……当政府威胁要管制时,企业可以简单地宣布说它们将甩手不干并迁往别处——所谓的‘泄漏’问题。”[4]在我们所分析的问题中,企业“甩手不干”的理由,就是排放管制会带来生产成本增加(即竞争力问题);“迁往别处”的环境后果,就是碳泄漏。存在一个没有相应管制的“别处”被认定是这两个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对来自“别处”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则被推崇为解决问题的良方。
但是,碳关税的逻辑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值得更多的讨论。
首先,如果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先行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即使因此产生了一定的竞争力问题,那也是这些国家必须要承担的代价。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可能因此获得先行者优势,在发展低碳技术和经济转型方面获得先机。所以,竞争力的理由站不住脚,也不能够获得国际环境法的支持。
以保护全球环境为由征收碳关税,是发达国家唯一貌似合理的理由。但是能否行之有效,还是一个问题。首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