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11月 |
一 人均历史累积排放及其对气候变化的贡献
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谈判的核心问题。国际上现有的减排责任分担指标体系,主要是基于国家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两个指标,以此量化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由于发达国家大多已经进入工业化后期,完成了社会资本存量的积累,对能源消耗的需求趋于稳定,因此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力推国家排放总量指标或行业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则从人际公平的角度提出了人均排放的概念,强调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基本需要尚未得到满足,因此规定减排义务必须综合考虑各国的历史责任、现实发展阶段和未来发展需求。
针对《京都议定书》及2012年后的国际气候制度,国内外专家先后提出过一些基于人均排放概念的减排责任分担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①“紧缩与趋同方案”,旨在通过各国的减排行动在一定时期实现各国人均碳排放的趋同,并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某一水平。②“共同而有区别的紧缩方案”改进了前者在公平性上的缺失,主张在某一时期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设定不同的减排水平。③2008年的“斯特恩方案”针对500ppm的阈值提出2050年人均2吨的上限,建议发达国家先行减排,发展中国家2020年开始制定减排目标。④“一个标准,两个趋同”方案主张在某一时期使各国的人均碳排放与各国人均累积的碳排放趋同。
由于人均排放概念蕴涵着显著的公平含义,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关注相关概念和方案对自身的实际意义。例如澳大利亚2010年年初提出的气候变化报告分析认为,以人均排放进行减排较之总量减排目标更为符合澳大利亚的利益(由于澳大利亚新移民的增加,总量减排30%相当于人均水平减排50%以上;相比之下,欧盟国家由于人口稳定,总量目标与人均减排差距不大)。此外,也有国外专家主张从人均收入分组的角度制定减排方案,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新动象。
目前看来,无论是国家排放总量,还是人均排放量,两个指标都不同程度地忽略了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这一重要问题。因此,人均历史累积排放作为一个兼顾公平性与历史责任的新概念得以提出。人均历史累积排放深化了人均排放概念,弥补了人均排放指标在量化历史责任方面的不足,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各国在整个工业化发展阶段所消耗的资源和能源,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障所有人在地球公共资源利用、生存和发展方面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是人口多、排放大的发展中国家所倡导的有利指标。
(一)人均排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人均排放量能够体现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低收入、低碳排放阶段,到高收入、高碳排放阶段,最后发展到高收入、低碳排放阶段的过程。由于能源结构、消费方式、政策、消费方式等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碳排放水平也会具有较大差异。
研究表明,人均排放与人均收入水平存在显著的关联,根据人均排放与人均GDP水平,世界主要国家可划分为三组,分别对应了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三大主要利益集团:(1)伞形集团国家:人均排放15~20吨的发达工业国,主要是美、加、澳等资源丰富、地广人稀的国家,良好的资源禀赋使其得以维持着较高的人均排放水平;(2)欧盟等国家:人均排放10~12吨左右的发达工业国,人均GDP在15000~30000美元,主要是欧盟国家、日本等资源较少、人口较为密集的国家;(3)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在8吨以下的非附件Ⅰ国家,绝大多数仍处于工业化的初期和中期,人均GDP在200~5000美元,平均排放约2.4吨。
(二)人均历史累积排放
基于世界资源研究所CAIT数据库,选择了EIA和POLES两个不同的预测情景,计算了上述国家的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见表1)。
表1 1850~2030年16个国家及全球人均历史累积排放
1850~2004年,全球人均历史累积排放二氧化碳173.5吨,其中中国人均历史累积排放68.9吨,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在16国中仅占1%,在全球排名第92位。相比之下,中国同期累积排放二氧化碳总量约占全球的13.8%,在全球排名第二。对于不同时期的历史累积排放,以1850年、1900年和1960年作为不同起始年,分别计算了16国的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计算结果表明,各国所占的比重差异不大,这是由于全球的温室气体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