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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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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四十年来的中日劳务合作

    作者:宋德玲 李盛基 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摘要:中国对日劳务输出是在研修生制度下进行的。近40年来,中国对日劳务输出呈现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份数及金额、完成合同营业额逐年增长,输出劳务人员逐年增多,劳务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等特点。中日研修生合作在两国对外劳务合作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对两国经济都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互利互惠、利国利民之举。此举也加强了两国企业间的合作,进一步密切了民间交往。当然,中日研修生合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Abstract:China's labor export to Japan is in the Trainee system. Over four decades, labor export to Japan shown the number of signed labor cooperation contracts, the contract amount and the completion of contract turnover increased year by year. Also,the number of output laborer is increasing, the field of labor cooperation is expanding as well. Trainee Cooperation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foreign labor servic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it has made an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mutual benefit. This move also strengthens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enterprises of the two countries, and makes a closer exchange among the people. It is no doubt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trainee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there that must be solved.

    一 对日劳务输出的研修生制度

    所谓研修生制度,是指日本接收外国的青壮年劳动者在为期1年的时间内,在日本学习其产业、职业上的技术、技能、知识等。[1]研修的内容分实务研修和非实务研修。实务研修是在工作现场实际劳动中学习掌握技术、技能和知识。非实务研修是在工作现场以外,对进行研修的技术、技能相关联的产业、职业的基础知识、日语、社会文化、生活环境、法律、安全卫生等进行学习,一般为4个月。

    研修生制度是日本劳动力紧缺背景下的产物,以“研修生”之名,行引入急需的劳动力之实。战后日本长期奉行劳动力市场封闭政策,禁止企业雇用外籍劳动者,1951年制定“出入国管理令”时也没有将“研修”作为独立的在留资格。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凸显劳动力不足,特别是中小企业。为了缓解劳动力不足,1981年,日本法务省修改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在签证类别上设立了“研修”在留资格,确立了研修生制度,并冠以“研修生”是“本国公私机构接收,学习掌握产业上的技术或技能者”。[2]中国对日劳务输出,就是在研修生制度这种变通的方式下进行的。

    1993年,为了完善研修生制度,设立了技能实习制度,研修生在研修结束并接受日本“研修成果评估”和“居留状况评估”后,可报请法务省批准。技能实习生的研修期限,即研修期加上技能实习期合计不得超过2年。1997年4月,日本法务省和劳动省宣布,允许将部分工种的研修和技能实习的合计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3]

    技能实习生与研修生有很大区别,研修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不允许加班,日方接收单位必须为其负担住宿、保险费用,并发放每个月6万~8万日元的生活费。研修生不是法律上的劳动者,不适用于日本劳动法律。而技能实习生被视为劳动者,受日本相关劳动法律保护。中国长期以来把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同样看待,统称为“研修生”,把在日研修期限认定为3年。

    二 中国对日劳务输出的扩大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为中日劳务合作打开了方便之门。纵观40年来的中日劳务合作,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中日邦交正常化至1990年5月,是中国对日劳务输出的起步期。中日劳务合作在邦交正常化后开始,日本通过接收在华投资企业、合资企业或贸易伙伴的研修生进行培训,为当地培养人才。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日本大企业,但人数不多。一般认为,中国对日劳务输出正式开始于1979年。

    第二时期是1990年6月至2007年11月,是中国向日本输出劳务走向规范、发展的时期。日本新修改的《出入国管理办法》于1990年6月开始实施,放宽了对外国人以“研修”身份来日本的限制,中小企业也可以接收外国研修生。但是,中小企业不能直接接收外国研修生,而是通过商工会议所、协同组合等接收研修生的机构进行分配。

    向日本中小企业派遣研修生,是中日两国研修生合作的主渠道。1991年成立的“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是最有影响、规模最大的一个半官方机构,承担着制定接收外国研修生政策等政府职能,还负责介绍研修生、技能实习生业务。与此相对应,1992年“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CSJTCO)成立,指导、协调对日研修生业务。1992年3月后,CSJTCO同JITCO对口直接开展业务,中日劳务合作成绩显著。2004年9月,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CSJTCO分别在日本设立了事务所。

    另一方面,为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1996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明令要求,未取得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就没有资格赴日研修。自此,中国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2001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对1996年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更加完善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制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行为准则》(2007年)的发布,使中国对日派遣研修生制度逐渐走向规范。

    第三时期是自2007年12月起至今,为研修生制度调整时期。由于日本研修生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对研修生的法律保护有所缺失。随着研修生数量的增多,接收企业与研修生之间的纠纷、冲突不断,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面对日本社会各界要求改变研修制度的强烈呼声和国际社会的谴责,日本政府对陷入困境的研修生制度采取了权宜之计。2007年6月,制定“推进规制改革三年计划”,该计划明确规定延长有高技能的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