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一 对日劳务输出的研修生制度
所谓研修生制度,是指日本接收外国的青壮年劳动者在为期1年的时间内,在日本学习其产业、职业上的技术、技能、知识等。[1]研修的内容分实务研修和非实务研修。实务研修是在工作现场实际劳动中学习掌握技术、技能和知识。非实务研修是在工作现场以外,对进行研修的技术、技能相关联的产业、职业的基础知识、日语、社会文化、生活环境、法律、安全卫生等进行学习,一般为4个月。
研修生制度是日本劳动力紧缺背景下的产物,以“研修生”之名,行引入急需的劳动力之实。战后日本长期奉行劳动力市场封闭政策,禁止企业雇用外籍劳动者,1951年制定“出入国管理令”时也没有将“研修”作为独立的在留资格。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凸显劳动力不足,特别是中小企业。为了缓解劳动力不足,1981年,日本法务省修改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在签证类别上设立了“研修”在留资格,确立了研修生制度,并冠以“研修生”是“本国公私机构接收,学习掌握产业上的技术或技能者”。[2]中国对日劳务输出,就是在研修生制度这种变通的方式下进行的。
1993年,为了完善研修生制度,设立了技能实习制度,研修生在研修结束并接受日本“研修成果评估”和“居留状况评估”后,可报请法务省批准。技能实习生的研修期限,即研修期加上技能实习期合计不得超过2年。1997年4月,日本法务省和劳动省宣布,允许将部分工种的研修和技能实习的合计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3]
技能实习生与研修生有很大区别,研修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不允许加班,日方接收单位必须为其负担住宿、保险费用,并发放每个月6万~8万日元的生活费。研修生不是法律上的劳动者,不适用于日本劳动法律。而技能实习生被视为劳动者,受日本相关劳动法律保护。中国长期以来把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同样看待,统称为“研修生”,把在日研修期限认定为3年。
二 中国对日劳务输出的扩大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为中日劳务合作打开了方便之门。纵观40年来的中日劳务合作,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中日邦交正常化至1990年5月,是中国对日劳务输出的起步期。中日劳务合作在邦交正常化后开始,日本通过接收在华投资企业、合资企业或贸易伙伴的研修生进行培训,为当地培养人才。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日本大企业,但人数不多。一般认为,中国对日劳务输出正式开始于1979年。
第二时期是1990年6月至2007年11月,是中国向日本输出劳务走向规范、发展的时期。日本新修改的《出入国管理办法》于1990年6月开始实施,放宽了对外国人以“研修”身份来日本的限制,中小企业也可以接收外国研修生。但是,中小企业不能直接接收外国研修生,而是通过商工会议所、协同组合等接收研修生的机构进行分配。
向日本中小企业派遣研修生,是中日两国研修生合作的主渠道。1991年成立的“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是最有影响、规模最大的一个半官方机构,承担着制定接收外国研修生政策等政府职能,还负责介绍研修生、技能实习生业务。与此相对应,1992年“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CSJTCO)成立,指导、协调对日研修生业务。1992年3月后,CSJTCO同JITCO对口直接开展业务,中日劳务合作成绩显著。2004年9月,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CSJTCO分别在日本设立了事务所。
另一方面,为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1996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明令要求,未取得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就没有资格赴日研修。自此,中国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2001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对1996年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更加完善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制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行为准则》(2007年)的发布,使中国对日派遣研修生制度逐渐走向规范。
第三时期是自2007年12月起至今,为研修生制度调整时期。由于日本研修生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对研修生的法律保护有所缺失。随着研修生数量的增多,接收企业与研修生之间的纠纷、冲突不断,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面对日本社会各界要求改变研修制度的强烈呼声和国际社会的谴责,日本政府对陷入困境的研修生制度采取了权宜之计。2007年6月,制定“推进规制改革三年计划”,该计划明确规定延长有高技能的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