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将经济发展方式由外向型技术经济向基于创新驱动的知识经济转变,是当前中日两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作为同属于东亚文化圈的市场经济大国,中日两国不但都具有强市场和强政府并存的共同特征,而且在通过行政主导,打破资源环境约束,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发展价值观方面也具有非常相似的传统和发展思路。在这一共同背景下,对日本创新转型经验与效果的分析对我国转变发展方式具有特殊的参考意义。
一 日本推动创新型经济转型的主要手段与核心战略
与我国提出的转变发展方式不同,日本经济的创新转型更多地表现为将增长动力由传统的要素集约型向创新驱动型方向的转变。20世纪40~50年代以来,日本从西方国家引进技术,再经过吸收和改良,利用后发优势很快发展成为经济科技强国。但20世纪80年代后,“模仿”空间几乎饱和,“重技术,轻科学”的模式不再适用,而传统的“贸易立国”“技术立国”战略已很难继续带动新的增长。日本政策当局意识到,在全球化竞争背景下,庞大的产业经济要克服物质、劳动资源的约束继续维持高度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通过鼓励创造性研发,从“模仿创新”走向“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1]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开始了向创新增长转变的进程。
基于转变发展方式需要打破软和硬两方面约束的考虑,日本选择以优化能源结构和提升基础与应用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创新作为突破口(参见表16-1),意图通过针对性法律体系和相关配套性政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为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制度性规则和直接的动力。[2]
表16-1 日本促进创新转型的法律体系框架
续表
在调整能源供需结构方面,立法的目的在于推进能源来源多样化和输送、储备、利用的效率化,降低对进口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依赖。提高新能源的研发、导入和应用,谋求能源领域中的安全保障。在该基本法指导下,日本的多部专门法也互相配合,煤炭、天然气等其他能源的立法也在逐渐调整。在促进产学合作以及科技创新方面,立法的目的在于推进知识和科技创新,培育知识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增长体系。鼓励大学、研发机构的基础理论研究以及产业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并理顺技术、知识产权使用与产业转移的机制。为此,日本成立了知识产权主管机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年度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开始创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
上述法律的实施产生了如下的影响。第一,这些法律分别针对转型目标中特定领域的关键问题,对转型过程中的特征性障碍进行明确的法制约束。第二,法制体系的形成事实上从整体上优化了发展方式转变的系统性规则,使产、官、学、研等各创新部门在统一规则下运行,从而有利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各部门的内生可持续性。
在政策及规划方面,以“新增长战略”为代表的发展规划是日本瞄准主流发展理论的演化前沿而制定的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体系。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期同时也是国际发展理论研究取得深度进展和迅速丰富的时期(参见图16-1)。
图16-1 理论发展与日本经济增长阶段
下村治所提出的“乘数理论”[3]——推动供给和消费的循环扩张,推动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是早期日本经济政策的直接依据。正是这一扩张性经济政策,启动了日本近20年的高速增长。但在此期间,经济发展理论研究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索洛将技术进步纳入经济增长重要因素之后,一批对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具有奠基性意义的研究相继出现。阿罗的“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模型将学习知识的过程内生化,[4]罗默的研究增进了对知识的性质及其对增长作用的了解[5]。卢卡斯对人力资本的研究使其也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性因素。[6]在以R&D为基础的增长模型中,罗默分析了创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并认为长期经济增长率由社会中的总人力资本、研发部门人力资本配置以及市场利率共同决定。[7]内生增长和新增长理论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明确并凸显了技术进步以及知识、智慧与人的创造能力等无形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机理和基础性作用。在国家竞争优势层面,迈克尔·波特认为,当代的国际竞争更多地依赖于知识的创造和吸收,一国的产业创新和升级的能力成为竞争优势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