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中日关于钓鱼岛领土主权纷争由来已久。尽管在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中,日方经常别有用心地指责中国“只是在20世纪70年代发现油气资源后,才开始提出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但纵观二战后中日关系历史,钓鱼岛主权争端的起因完全可以追溯到签订《旧金山和约》之前。毋宁说,中日围绕钓鱼岛主权展开的斗争一直存在,仅仅是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
一 中日复交前的钓鱼岛问题
中日围绕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分歧,是二战后中日关系中较为突出和敏感的问题之一。
(一)二战后初期中国外交部门对钓鱼岛的主权定位的考虑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基于冷战环境下的战略考虑,拉拢西方阵营国家与日本“媾和”,将中国排斥在外签署《旧金山和约》。西方阵营对日片面媾和后,美日合谋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群岛”诸岛屿划归美国“托管”,并在日后的解释中,钓鱼群岛也裹挟其中。对此,时任中国外交部长的周恩来发表了《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阐述了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抗议美日合谋侵犯中国主权。
然而,美国仍坚持侵犯中国主权的错误立场,于1953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限”的布告,擅自把钓鱼岛划入自己的“施政权”范围,从而为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埋下了危险火种。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不承认《旧金山和约》,对于中国来讲,美日片面媾后衍生的“托管”乃至“归还”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时,围绕片面媾和的斗争事实本身足以证明中国从未放弃对钓鱼岛主权的权力主张。2012年底日本方面有人从中国外交解密档案中找出一份带有“尖阁”等“有利于日本的字样”的文件,认为“中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归属的理论体系彻底崩溃了”。其实,恰恰是这份题为《对日和约中关于领土部分问题与主张(提纲草案)》[1]说明了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钓鱼岛归属就是一个外交悬疑。
首先,1950年上半年的国际形势与其后美日媾和的局面大不相同。当时,中国方面也为与日本签署和约做着相应的准备。因此,在这个“提纲草案”中使用当时国际社会便于理解的岛屿名称,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如同《开罗宣言》中使用“满洲”字样一样,并不代表中国政府认可“满洲国”,仅仅是因为所指代的领土长期处于日本侵占条件下,在外交交涉中采取了当时国际社会普遍使用名称的变通办法。
其次,通篇研读该档案文件,就不难看清楚其中极为明确的意向是“琉球以及宫古岛等岛屿并非日本领土”。所以,指出“因为尖阁诸岛(即我钓鱼岛——引者注)离台湾较近,是否应当划归琉球还是台湾需应加以研究”。从逻辑上讲,如果日本方面以此作为可以认定的文件,就意味着自行宣布今天的冲绳也存在中日间的领土主权争端。
最后,这份《对日和约中关于领土部分问题与主张(提纲草案)》本身还说明,在1950年上半年,无论是中国大陆方面,还是台湾方面,都已经注意到钓鱼岛及其他岛屿是对日和约中关于领土部分问题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这份外交解密档案资料已经印证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中日之间乃至国际社会关于包含钓鱼岛(甚至还包含宫古岛等岛屿)在内的岛屿归属,在战后初年就已经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
(二)20世纪60~70年代显露的斗争端倪
1968年秋,日、韩、美等国及中国台湾的海洋专家在联合国亚洲远东经济委员会赞助下对黄海和东海一带进行了海底勘测调查,翌年4月公布了著名的《埃默里报告》,提出该海域大陆架可能埋有大量石油资源。随着钓鱼岛的潜在经济价值提升,日本加快了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论证工作。
1969年11月21日,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将对冲绳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而日本则据此主张钓鱼岛等岛屿属于冲绳县,进而把这些岛屿划入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1971年6月17日,日美间签署了《日美关于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协定》,竟把钓鱼岛包括在美国归还日本的领土范围之内。美国政府则于同年10月表示:“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由此跳出了中日领土争议的圈外。[2]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抗议声明,指出:“不久前,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3]
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了《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