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重视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的国家,然而,在其窃占钓鱼岛、对钓鱼岛进行所谓的“物权转移”以至“国有化”的过程中,却处处显现出其对法治精神的践踏,对规则意识的无视。无论是窃占钓鱼岛,还是之后对钓鱼岛进行的所谓“物权转移”,都缺少基本的法理依据。无论是“物权转移”中的法律关系还是法律渊源,都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更让人警惕和不安的是,钓鱼岛“国有化”还隐含着一系列不可控的政治危险。
一 钓鱼岛物权转移缺少基本的法理依据
无论从国际公法角度,还是从日本国内物权法角度,钓鱼岛“物权转移”都缺少基本的法理依据。从国际公法角度看,一个国家只有在拥有合法的领土主权前提下,才有可能对所主张的土地通过适用国内法进行物权的转移,而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则不具有此基本前提。日本窃占钓鱼岛的行为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侵犯,这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因此日本并不具有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日本关于钓鱼岛的任何主权主张都缺少合法性,得不到国际法的保护,日本关于钓鱼岛的“物权转移”在国际法上站不住脚。从日本国内物权法角度看,钓鱼岛“物权转移”缺少基本的所有权前提,日本政府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对钓鱼岛的所有权,自然无权作出任何物权法意义上的处分。对钓鱼岛“物权转移”在法理上可以定性为窃占领土在法律上的无权适用,所以其不具有任何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效力。
(一)日本窃占钓鱼岛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
从国际法角度看,日本政府认为对钓鱼岛进行所谓“物权转移”的前提在于其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但是这一前提不具有合法性,钓鱼岛是被日本窃占的,这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日本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各国间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日本窃占钓鱼岛恰恰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15世纪以来,日本、中国与世界其他各国都一致认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是得到承认的,合法的;日本1895年窃占钓鱼岛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侵犯,是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因此从国际法角度看是违法的。
(二)钓鱼岛“物权转移”缺少基本的所有权前提
从国内物权法角度看,日本政府认为对钓鱼岛“物权转移”的前提在于其对钓鱼岛拥有合法所有权,但是这一前提同样不具有合法性。一国对某一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必然是对这一土地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一国之土地,无论公有还是私有性质,在国际法上都必然是其领土,日本政府主张钓鱼岛所有权的前提必然是其对钓鱼岛主权的主张。但是,如前所述,日本政府恰恰没有对钓鱼岛的合法主权,更遑论对钓鱼岛的所有权了。因此,日本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没有适用国际法的资格,就决定了其在钓鱼岛的物权问题上同样不具备适用国内物权法的主体资格。
(三)钓鱼岛“物权转移”定性:窃占领土在法律上的无权适用
从法律适用的主体角度看,日本在钓鱼岛“物权转移”上既不具备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也不具备国内法的主体资格。从法律适用的客体角度看,钓鱼岛属于被日本窃占的我国领土,窃占行为本身就是对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侵犯,日本对钓鱼岛进行的所谓“物权转移”更是主权侵犯行为的持续和升级。从法律适用的内容看,无论是对钓鱼岛所谓“所有权”的转移还是所谓“使用权”的租赁,都不具有任何物权法的效力。综合来看,钓鱼岛“物权转移”是日本窃占钓鱼岛之后对我国主权的持续侵犯,是不具有任何国际法和国内法效力的法律适用行为。
二 钓鱼岛“物权转移”的违法性分析
违法性是日本对钓鱼岛进行所谓“物权转移”的本质性特征,梳理钓鱼岛“物权转移”的过程目的在于揭示这一本质性特征。无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还是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钓鱼岛“物权转移”的违法性都有着不同层次的表现。
(一)钓鱼岛“物权转移”中法律关系的违法性
翻看钓鱼岛“物权转移”的历史,似乎错综复杂、云里雾中,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大体可以掌握整个“物权转移”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