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作为关系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重大问题,自1970年初钓鱼岛争端激化以来,延续已达40余年。回顾这40余年来的研究成果,尽管期刊文献和媒体评论繁多,但有较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学术专著并不多见。即便如此,作为一个时间跨度长、广受国际关注的热点问题,几十年来积累的资料仍然浩繁。本文将按照时间顺序和地域范围归纳具有代表性人物及其观点,分别加以评述,最后再进行比较和总结。
一 中国学界
(一)1970~1980年
中日钓鱼岛争端正式爆发于1970年初,故1970~1980年为钓鱼岛研究的早期阶段。在早期阶段展开研究的中国学者主要有台湾的杨仲揆、丘宏达、马英九、赵国材等,[1]他们为中国的钓鱼岛主权论据作了最早的学术奠基。
1.〔台湾〕杨仲揆
1961~1962年,杨仲揆利用其在琉球工作的机会,搜集了大量有关琉球与钓鱼岛问题的第一手资料,于1972年出版了《中国、琉球、钓鱼岛》一书。[2]全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篇,分别为中古史上之琉球、近代史上之琉球、现代史上之琉球、钓鱼台列屿、结论。作者从琉球民族的起源开始,分别对中琉关系、日本“吞并”琉球的由来、中琉谈判经过、二战后美军“托管”琉球情况、钓鱼岛问题的产生,以及中琉史籍中的钓鱼台列屿等情况进行了详细叙述,同时从历史考证的角度对日本之“尖阁列岛”名称由来、日本主权图谋的事实经过等问题进行了辩驳。该书的核心观点是建立在将钓鱼岛与琉球划清界线的基础上的,经过历史考证,杨认为钓鱼岛自古不属于琉球,从而说明美国错误且非法地将中国的钓鱼岛划入琉球“托管”区域。但他在书中所称“琉球并非中国领土、仅为中国藩属”这种说法仅仅是一种历史说法,而不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法律判断。本书是最早澄清钓鱼岛争端经过,并将钓鱼岛与琉球全面划清界限的历史著作。
2.〔台湾〕丘宏达
1971年,为了回应日本与美国琉球当局反对台湾勘探钓鱼岛列屿附近的海底资源,丘率先发表了《从国际法观点论钓鱼台列屿问题》[3]一文,文章虽然比较简单,但首次从国际法角度对中日双方的观点进行了分析。之后,丘于1972~1979年又发表系列论著,对钓鱼岛主权问题展开了进一步讨论,[4]并在1990年后将其论文核心部分译成英文发表。[5]丘宏达作为最早运用国际法理论论证钓鱼岛主权的华人学者,确立了中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基本论点,但也指出了尚待完善的问题。
(1)我国最早发现、命名与使用钓鱼岛。[6]但是,对于发现与领土主权的关系,丘在文中写得并不明确。他指出:“在18世纪以前,许多国际法的行为显示,在许多场合下,某国因发现某地,而主张得以取得对某地的主权。其后的国际法学者,则对发现的法律效果加以限制,认为只可以取得一个原始的权利(Inchoatetitle),必须在有效期间内予以有效管领,才能取得主权。不过我国基于发现一点,在国际法上就有某种权利,是毫无疑问的。”[7]他在这里谨慎使用了“某种权利”一词,而不是直接使用“主权”。同时,他在文中也提到了“除了册封天使作为指路航标外,在日本窃占台湾以前,我国人民一直有使用该列屿的记录”,[7]并列举了中国渔民在钓鱼岛海域打渔,而日本默认的一些情况。[8]
(2)日本的“无主地”与“先占”说不成立。丘从两个方面批驳了日本的先占说。①钓鱼岛在1895年前从来不属于琉球领土。丘在分析历史资料后说:“由上述日琉史籍及地图等资料分析判断,我们可知在1895年日本窃据台湾以前,钓鱼台列屿根本不属于琉球的一部分。”[9]②即便是“无主地”,日本的“阁议”在内容上根本没有提到钓鱼岛,也不具备国际法上所要求的占领(控制)与管理(主权意图)这两个有效占领的要件。然而,丘又指出:“上述资料中,虽可证明1895年日本窃据台湾前,钓鱼台列屿不属于琉球,但日本可能反口说该列屿亦不属于中国。”[10]
(3)日本在1895年窃占钓鱼岛与《马关条约》有密切关系。丘在论证完以上两个问题后又提到,日本除了所谓内阁决议外,并无其他公告……所以,“日本窃占钓鱼岛的法律根据,似乎应该至少是部分地依据《马关条约》中的属岛连同割让之规定”。从而,他在结论部分最后运用的是“密切关系”而不是非常肯定地说钓鱼岛由《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可见,全面看待丘的观点,会发现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