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
一 教育合作成果丰硕
从2006年开始,虽然只有短短五年的时间,但上海合作组织教育合作基本的原则和框架结构已经建立,并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各项商定的合作计划也有条不紊地展开。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教育合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为合作奠定法律基础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6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第六次会议期间签署,共有21条,确定了教育合作的基本特点、主要任务和合作机制。
文件规定《协定》是开放的,具有自愿和平等协商等基本特点。《协定》对所有上合组织成员国开放,并且不影响各方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文件规定,各成员国在教育合作实践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原则,当各方对《协定》的适用和解释产生分歧时,将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定》规定的主要任务是支持成员国间的教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具体举措包括交流国家教育改革经验和信息;建立关于国家教育政策的信息和法律基础;促进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各类学生和科研教学工作者的相互交流;各方交换国家教育法规的信息、教育问题的材料;各方联合举办关于教育领域多边合作具体领域的学术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和圆桌会议;各方推动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间建立直接联系;各方鼓励国家教育机构和学生相互参加国际奥林匹克竞赛、大奖赛、联欢节,以及联合举办的生态、旅游、体育及其他领域的活动;各方在提高教育质量,交换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及其教育项目的许可、认证、评估程序的信息方面开展合作等。
《协定》规定为协调实施本协定,协商和实施教育领域的具体合作计划,各方将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教育合作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倡议下召开会议,总结本协定实施情况,并提出实施建议。此外,《协定》还对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财务条件予以详细说明。
(二)基本合作机制得到很好落实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教育合作的基本合作机制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官方的教育部长会议和依据《协定》成立的教育专家工作组会议;另一个是民间的“教育无国界”教育周以及在此期间举行的大学校长论坛。五年来,这些基本合作机制均得到了很好的落实,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着上海合作组织教育领域的合作向前平稳推进。
教育部长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规定由成员国轮流举行,共举办了三次。2006年10月18日,首次教育部长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教育多边合作机制的正式启动。会议决定成立成员国常设教育专家工作组,批准了专家工作组《工作条例》,并责成专家工作组继续就制定成员国政府间学历证书及学制互认协定文本草案开展工作。2008年10月22~24日,第二次教育部长会议在阿斯塔纳举行(乌兹别克斯坦未派代表参加)。会议总结了《协定》落实情况,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教育部长宣言》,讨论了组建上海合作组织网络大学的构想,签署了一系列教育领域合作文件,并对未来几年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间教育领域合作作出了规划。2010年9月30日,第三次教育部长会议在新西伯利亚举行(乌兹别克斯坦未派代表参加),各国教育部长对过去几年的合作情况进行了客观的总结,并重点就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的实施进程、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达成广泛共识。各国教育部长共同签署了部长会议纪要和关于进一步共同行动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大学的纪要,发表了部长会议联合公报,审议通过了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2011~2012年实施活动清单和教育专家工作组提交的年度报告。
教育专家工作组由成员国教育主管部门的厅局级官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首次会议于2005年6月在北京举行。教育专家工作组的各项工作主要围绕教育部长会议的内容进行,包括撰写并向教育部长提交教育合作年度报告、讨论并计划落实《协定》的具体措施、磋商旨在加快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相互承认学历证书和学制协定的工作进程等。
“教育无国界”教育周和大学校长论坛由成员国政府官员、大学校长和教育界的代表参加,其目的是交流经验,增进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