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
机制建设是国际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决定国际组织能否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上海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年轻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已走过了十年的发展历程。十年间,成员国秉持“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精神,在政治、经济、军事、反恐和人文交流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引人瞩目的合作,其中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对成员国深化和加强各领域合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本文对上合组织机制建设问题以及接收新成员的条件及前景进行评述。
一 上合组织机制建设历程
上合组织自2001年6月15日正式成立以来,其机制建设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是从组织成立之日起到常设秘书处的建立,这是上合组织各项机制的初建时期。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到2010年5月,上合组织建立了观察员和对话伙伴制度等,这是该组织机制建设的完善时期。2010年6月塔什干峰会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和《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标志着该组织进入了机制建设的成熟期。
第一阶段为机制初建时期(2001~2004年5月)。在这一时期,上合组织建立了首脑峰会、总理定期会晤、相应部门领导人会晤机制、地区反恐机构以及常设秘书处,为成员国在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
首先,《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对该组织活动的基本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6月15日上合组织召开首次首脑峰会,宣布建立上合组织,并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宣言》规定,上合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元首正式会晤,定期举行政府首脑会晤,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为扩大和加强各领域合作,除业已形成的相应部门领导人会晤机制外,视情况组建新的会晤机制,并建立常设和临时专家工作组研究进一步开展合作的方案和建议。
其次,《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对该组织框架内的合作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2002年6月7日,上合组织第二次首脑峰会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峰会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这一文件对上合组织的活动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国家元首会议制度。规定国家元首会议是上合组织的最高机构,负责确定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其内部结构和运作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原则问题,同时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元首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一次。
二是建立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制度。负责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并决定组织框架内发展各具体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相互协作的主要问题。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一次。
三是建立外交部长会议制度。《宪章》规定,外交部长会议讨论组织当前活动问题,筹备国家元首会议和在组织框架内就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必要时,外交部长会议可以本组织名义发表声明。外交部长会议按惯例在每次国家元首会议前一个月举行。召开外交部长非例行会议需至少有两个成员国提出建议,并经其他所有成员国外交部长同意。根据会议工作条例,外交部长会议主席对外代表组织。
四是建立各部门领导人会议制度。《宪章》规定,根据国家元首会议和国家政府首脑(总理)会议的决定,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组织框架内发展相关领域相互协作的具体问题。为筹备和举办会议,经各成员国预先商定,可成立常设或临时专家工作小组,根据部门领导人会议确定的工作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小组由各成员国部门代表组成。
五是建立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是上合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理事会为国家元首会议、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和外交部长会议做必要准备。国家协调员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国内规定和程序任命。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三次会议。根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工作条例,受外交部长会议主席委托,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主席可对外代表组织。
六是建立地区反恐机构。《宪章》规定,作为上合组织常设机构的反恐怖机构设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比什凯克,但2004年6月的塔什干峰会确认,将上合组织反恐怖机构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①同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负责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问题的有关机构保持工作联系。②加强成员国在应有关成员国请求准备和举行反恐演习,以及准备和举行打击恐怖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