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
本文扼要回顾了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及东海共同开发的历史,探讨了共同开发区的确立方式以及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日方坚持的东海共同开发立场既不符合国际法理,也不符合国家实践。尽管中日双方出于政治意愿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了原则共识,但是,共同开发区范围的确立仍是制约东海开发进程的核心问题。唯有日本放弃“中间线”立场,东海才能真正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This paper,after tracing in brief the origin of China-Japan dispute over some part of the East China Sea and the history of joint development there,discusses the pattern of setting up a joint development zone as well as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n this kind of development,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position on the part of Japan regarding the joint development in the disputed area is neither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legal principles n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lthough China and Japan have reached common understanding with regard to the principles guiding the joint development in the East China Sea,out of political desires of both sides,this author yet deems that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joint development zone is still the key issue governing the process of the joint development in the East China Sea,which can not really become ‘a sea of peace,cooperation and friendliness’ unless Japan relinquishes its position on the ‘central line’.
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同时宣布,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即:第一,双方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第二,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决定在东海北部海区一个面积约2600平方公里的区块内,通过联合勘探进行共同开发。第三,日本法人将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应该说,这项共识是自2004年5月中日两国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引发争议以来,双方在解决东海争端问题上取得的重要成果,体现了双方的冷静、务实与智慧。但是,该共识只是东海划界前的“过渡性安排”,并不触及双方的法律立场。2009年新年伊始,日本各大媒体就中方开采“天外天”油气资源进行炒作并提出抗议,而中方则认为有关油气田的开发活动是行使中方固有的主权权利。这说明,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依然存在严重分歧。
一 东海争端的由来与中日共同开发的历史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及双方的不同主张
东海是中、日、韩三国围成的半封闭海域,其上覆水域和大陆架最宽处约360海里,最窄处约167海里,平均宽度约210海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不仅规定了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乃至350海里大陆架权利,而且新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即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权利。《公约》创造的这些“新”权利,使中日两国各自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在东海海域东西部发生大面积重叠(东海北部海域中、日、韩三国存在权利主张重叠)。对争议方而言,无论是划分大陆架还是划分专属经济区,都属于“零和”博弈。为此,中日两国在界定各自东海权利问题上的争端异常复杂。
自《公约》公布之日起,中国即一直坚持“公平原则”并主张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1998年,中国依据《公约》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1]。据此,中国主张本国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外的冲绳海槽。日本认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所确定的“等距离/中间线”划界原则是最“公平合理”的客观标准,其在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线以外的区域,如果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日本与其他国家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2]。为此,日本主张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具体划界应该从两国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重叠部分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限。
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位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它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为此,在钓鱼岛主权及其在划界中的地位等问题上,双方互不妥让。因此,中日围绕东海海域划界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划界的原则问题;第二,划界的方法问题;第三,钓鱼岛的地位及其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
(二)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历史与现状
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围成的半封闭海域。自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对东海海域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并发表报告称该海域可能是世界上最有远景的油气资源储藏区之后,东海瞬间失去了以往的平静。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纷纷单方面宣布自己所划定的矿区。到1970年9月底,三方各自划定的矿区达17块(日本5块、韩国7块、中国台湾5块),其中,13块均存在重叠。为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10月和11月,日本先后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行初步会谈,由于各持己见,三方陷入一场激烈的法律论争中[3]。即:日本坚持中间线原则,并声称要维护日本采矿申请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