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2月 |
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过程,城乡分离是城市和农村交易效率差导致的结果,世界各国在发展中都要经历乡村孕育城市、城乡分离、城乡对立、城乡融合这一过程。就我国当前经济、社会所处阶段来说,城乡一体化是社会形态现代化发展的大趋势,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目标,城乡一体化内含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需要在资源可自由流动的社会环境下,劳动力自由迁徙、自由择业,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竞争形成资源的定价机制。我们深知,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目前,我国农业部门还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的不合理配置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工农业的发展,影响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改善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的比例关系,有利于缩小城乡二元差距,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这决定了处理并解决好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一项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任务。
本文力图通过从我国经济社会所处的阶段出发,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界定,并就这部分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特点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结合对湖南省嘉禾县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际调研经验,寻找促进劳动力转移的思路和方法。
一 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界定
通过对关于剩余劳动力相关文献的研究发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有以下四种。第一种定义是以刘易斯为代表的古典学派观点,认为农业部门存在无限丰富的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的生产力,把他们从农业部门转移出去不会减少农业总产量。但是,这种观点得到以舒尔茨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的批判,主要观点是农业部门不可能有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当前农业生产配置已经达到最优,把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抽离出去一定会影响到农业的总产量。古典与新古典之间关于是否存在剩余劳动力的争论是通过“每人边际产品”和“每人每小时产品”两概念调停的。第二种定义是农业劳动力的供给量和社会需要量之差。着重强调社会生存需要,认为生存需要超过生产率要求,但没有考虑到农民的收入需要,是从社会政策角度定义的,理论意义不强。第三种定义为边际收益低于非农业劳动力的农业劳动力。这是一种动态比较定义,强调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差距是实现劳动力城乡、行业之间转移的重要因素。但是,该定义只是单纯地从劳动力转移动因方面进行了界定,考虑因素不够全面,容易在使用中导致剩余劳动力数量估计的夸大。第四种定义为当一个国家(地区)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长期呈下降趋势时,就认为该国(或地区)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该种判定方法容易掌握,但是,该方法仅仅从耕地面积和劳动力剩余之间的直接关系出发,缺少更深入的内部关系机理探讨,很少作为判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李仙娥、王春艳,2004)。
鉴于上述四种定义,笔者认为以刘易斯为代表的古典学派观点在背景上与中国工农业发展背景相符,只是劳动生产力为零的说法过于绝对,可以边际收益差距或者期望收益差距来进行判定,从而做出修正。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问题。
而丁守海(2005)在《反哺农业的新视角:促进隐蔽性失业向剩余劳动力转化》一文中通过区分隐蔽性失业和剩余劳动力两个概念,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存在大量的隐蔽性失业者。判断依据是:首先,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可能发生动摇,维持必要的农业产量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战略性的重要意义,我们不可能像新古典学派那样,仅仅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坐视农业产出无限制减少而不管。我认为,关于这点主要是考虑到粮食的生存必需品、战略品以及国家公共物品这三大社会属性[1]。其次,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体制还很不完善,新古典学派所依赖的制度前提并不完全具备,当前针对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农民对农业产出还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做劳动力配置决策时,他们不会完全出于逐利的目的而轻视农业产出。所以,当前我国农村不存在剩余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