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
上海合作组织元首理事会[1]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上海合作组织的战略和重大原则,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下面简要介绍该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成立以来的工作。
一 机构的性质、任务、组成与工作机制
2002年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2003年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简称《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的相关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为该组织规定的任务是:“确定本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其内部结构和运作、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基本原则,同时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同时规定该机构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主席,即“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主办国元首担任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主席。例会举办地按惯例根据本组织成员国国名俄文字母的排序确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则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精神,对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的职能等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具体为:
(1)研究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合作与活动的战略、情景和优先方向,包括通过关于制定和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及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决议;
(2)就落实宪章规定的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包括举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会议,以及研究开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相关领域相互协作的具体问题,通过原则性决议;
(3)解决上海合作组织及其常设机构内部建制和运作,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家相互协作的原则性问题;
(4)任免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
(5)任免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6)通过关于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机构和终止其活动的决议;
(7)通过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给予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国和(或)观察员地位及取消该地位的决议;
(8)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关于中止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资格和开除成员国的决议;
(9)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标志;
(10)听取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的报告;
(11)通过关于开设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代表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分部的决议;
(12)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应该指出,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研究和决定的是事关上海合作组织工作的战略性问题和原则性问题,而具体问题则由相关下属机构解决。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还规定,除一年一度的例行会议外,还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召开非例行会议。非例行会议只要由一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提出并得到其他成员国的同意就可以召开,不过,必须在两个月前提出。迄今为止,上海合作组织尚未召开过非例行会议。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规定,举办例行会议的国家元首担任理事会主席,任期一年,任期从举办年的1月1日算起。元首理事会主席有4项职能:
(1)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组织会议工作;
(2)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协助下,领导交付会议审议问题的准备工作,并对元首理事会通过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
(3)受元首理事会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代表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进行交往,这一点类似于某些国际组织的轮值主席国;
(4)可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职权范围内对其授权,包括对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的运作和相互协作情况进行监督。
《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条例》规定,对于所有决议都不采用表决的方式,而是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在协商过程中,如无成员国反对,即视为通过。在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上由各国元首签署的决议,如不商定其他程序,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在涉及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时)可以参加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的公开会议允许观察员和对话伙伴的代表参加。
上海合作组织自2001年成立以来已经举行过8次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会议在中国上海举行,第八次会议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每次会议都顺利和成功地举行,通过了若干重要文件,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重大反响。
二 第一次至第七次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