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要机构之一,其作用在于贯彻和落实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的精神和决议;研究该组织框架内发展多边合作的战略、前景和优先方向;解决在宪章确定的现实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发展合作的原则问题,包括在该组织框架内缔结相关政府间多边条约和文件。自2001年9月首次会议以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柱作用,为该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做出了具体规划和细致安排,有力地推动了该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合作以及各成员国之间各领域的合作。本文简要介绍该机构自启动以来所举行的各次例会及其主要内容,其中重点介绍2008年举行的第七次总理会议。
一 总理会议及职能
根据2002年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总理会议”)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2003年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议条例》(以下简称《总理会议条例》)规定,总理会议例行会议一年举行一次,会议举办地点由成员国政府首脑预先商定。举办例行会议国家的政府首脑担任总理会议主席。由上合组织任何一个成员国倡议并经其他成员国同意,可召开总理会议非例行会议,非例行会议一般在倡议国举行。
《总理会议条例》规定,总理会议以宪章为基础,并依据本条例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开展工作。依据《总理会议条例》,总理会议行使的职能分别为:
(1)批准本组织年度预算;
(2)研究本组织框架内发展多边合作的战略、前景和优先方向;
(3)解决在宪章确定的现实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发展合作的原则问题,包括在本组织框架内签署相关政府间多边条约文件;
(4)批准本组织地区反恐机构执行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编制;
(5)通过关于组织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会议,研究在宪章规定的现实领域开展相互协作具体问题的决议;
(6)监督各部门领导人会议和会议决议的落实以及本组织框架内共同经济方案的实施。
关于总理会议决议的通过和执行,《总理会议条例》规定,总理会议关于所有问题的决议不以表决方式通过,如协商过程中无成员国反对(协商一致),则视为通过。总理会议决议由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和全权代表签署,如不商定其他程序,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总理会议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本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列席总理会议,但无表决权。享有本组织对话伙伴国或观察员国地位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代表参加总理会议的会议程序由相关条例规定。
二 上海合作组织第一次至第六次总理会议概述
(一)上海合作组织第一次总理会议
第一次总理会议于2001年9月14日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上海合作组织六个创始国的政府首脑,他们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托卡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巴基耶夫、俄罗斯联邦总理卡西亚诺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苏丹诺夫。
会议期间,六国总理宣布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发表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总理第一次会晤新闻公报》。各国总理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的历史意义,一致认为,该组织的成立有利于推动六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深化六国全面合作创造良好的机遇和条件;重申坚决信守《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该组织其他基础文件所阐述的原则,继续推进彼此在政治、安全、贸易和经济方面的有效合作。
六国总理们一致认为,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关系符合各成员国及其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决定启动六国多边经贸合作进程,并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六国总理在新闻公报中指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区域经济合作,将增强本地区经济实力,提高本地区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六国将根据市场规则,遵循平等互利、相互开放、注重实效、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利用地缘和经济互补的优势,积极寻找经贸合作有前景的领域,采取措施积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