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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合作组织的对外交往

    作者:吴宏伟 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摘要: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后一直奉行对外开放,坚持不结盟、不搞对抗、不针对第三方原则,为地区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以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上海精神”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观察员制度、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小组以及对话伙伴关系等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健康良好的对外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8年来的对外交往实践表明,上海合作组织正在走出一条有特色的对外交往道路。

    一个新生的国际组织要想发展和壮大,除了机制建设以外,还需要开展积极的对外交往,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这是一个国际组织成长与发挥重要作用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后,根据对外开放的原则,大力开展对外交往和合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加强了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对上海合作组织的信任与了解,对世界和地区和平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其他国家和多边组织对上海合作组织活动的关注度在不断上升,国际社会越来越密切关注上海合作组织的动向,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希望与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对话与合作。上海合作组织也愿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一 对外交往的特点与原则

    早在“上海五国”时期,作为一种多边高层会晤机制,成员国就对外开放的原则达成了一致共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后,对外交往更是重要工作之一,短短数年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上海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平等、相互尊重、互信和开放原则基础上的。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正在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认同。这些宗旨和原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广泛开展对外交往的原则。上海合作组织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平等基础上与所有感兴趣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实质性合作,以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自2001年成立以来,上海合作组织一直都把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作为自己的基本宗旨和任务之一。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之初及启动常设机构阶段,为了与其他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开展正常的交流,按照《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开放原则,2002年11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六国外长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家相互关系临时方案》(以下简称《临时方案》)。《临时方案》提出了有关邀请组织外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活动的初步构想。

    2001年6月15日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为该组织发展与其他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总结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的经验,其对外交往与对外关系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遵循开放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把自己定位为开放的国际组织,因此,开放原则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要原则。上海合作组织的开放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上海合作组织向全世界公开阐明该组织的宗旨、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这就是加强安全、经贸和人文等领域的合作,维护本地区安全,促进各成员国经济发展。

    (2)发展新成员。《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上海合作组织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吸收认同该组织框架内合作宗旨和任务、本宣言第六条阐述的原则及其他各项条款,其加入能促进实现这一合作的国家为该组织新成员。虽然有这项规定,但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的最初阶段,发展新成员并不是该组织的首要任务。其主要工作重点是不断完善该组织的法律基础和进一步加强组织的机制建设,为该组织搭起一个正常运作的国际组织架构。虽然到目前为止上海合作组织还没有吸收新的成员,但是制定接纳新成员规则的工作一直都在进行之中。

    (3)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与合作。这是一个国际组织开展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该组织发挥重要影响力的重要途径。从成立以来,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往一直都是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领导人不断在各种场合重申,上海合作组织愿根据宪章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与合作。

    (4)上海合作组织不限制也不反对该组织成员国在不损害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前提下,从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的各种类型合作,同时也不限制和影响成员国完成它所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特点最能说明上海合作组织不具有排他性。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除了是上合组织成员外,大都参加了众多的国际组织。其中有些组织在上海合作组织覆盖地区也很活跃,与上合组织形成互补或竞争关系。上合组织对此并不限制,而是与各国际组织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随着组织不断完善和发展,上海合作组织的开放性也不断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