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4月 |
随着这几年国家对动漫行业的扶持,动漫行业处于飞速的发展阶段,随之而来的是,动漫品牌授权产业的日益迅猛发展。为了保证动漫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除应正确认识动漫形象的法律性质外,还应加大对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利的保护,亦即应加强对动漫品牌的法律保护。
一 目前我国动漫品牌的法律保护现状
动漫品牌授权中涉及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角色商品化权。在1993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公布的研究报告中,将角色商品化权(Right in Characters)描述为:虚拟角色的创作者,或该角色的真实人物,或其他一个或多个经授权的第三方,对于角色的主要个性特征进行改编或二次利用,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1]
笔者认为,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应理解为,动漫作品的创作者或者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其他一个或多个经授权的第三方(以下统称“授权商”),享有的将动漫形象的名称、动漫形象、富有独创性的动漫场景及标志、动漫作品名称等(以下简称“动漫授权产权”),使用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上的权利(前述使用动漫授权产权的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授权产品”)。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角色商品化权进行定义,但已存在有待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动漫品牌授权是授权商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动漫授权产权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商使用,被授权商按照前述合同的约定,在其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动漫授权产权,并按照前述合同的约定支付授权费(又称“版权金”、“许可使用费”),同时授权商可给予被授权商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的指导与协助。不难看出,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动漫品牌授权中涉及的最主要权利,如何对动漫品牌进行保驾护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保障授权商享有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2]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动漫的立法,国内通行的对动漫品牌的法律保护方式通常是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外观专利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交叉保护模式。涉及的处理部门主要有以下几个:版权、文化、工商、公安、海关等。视不同的法律保护情况,可以有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等几大手段。但是由于商品化权立法的滞后,及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司法举证难,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大幅度提高了动漫品牌授权企业的维权成本,加大了法律保护的难度。
(二)动漫品牌的著作权保护
现阶段动漫品牌授权企业针对动漫品牌侵权纠纷的处理,大多首先采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方式,但采取此保护方式存在保护力度弱等诸多局限:第一,动漫形象在法律上归属美术作品的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我国,作品采用自愿登记的方式,一旦有侵权纠纷,动漫形象的授权商往往面临权利证据举证难或证据证明力不足的风险;第二,即使举证方面不存在前述问题,著作权也仅仅保护授权商拥有或代理的动漫形象,无法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中的其他部分,诸如无独创性的动漫名称等;第三,著作权法对侵权救济的规定不够完善,动漫形象角色商品化权属于无形资产,并没有统一的价值度量标准,一旦被侵权,往往无法明确确定授权商的损失程度和侵权行为人的收益情况,实践中大多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确定。
(三)动漫品牌的商标权保护
商标权保护是以注册商标为前提的,这种保护方式的成效比较大,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商标权保护存在以下几个目前暂时无法攻克的弊端。首先,商标注册行政确权周期一般较长,很可能动漫形象已在社会上广泛流行并享有知名度,正、盗版动漫授权产品已在市面风靡一段时间后,商标还未获得商标局的批准确认。其次,一部动漫作品自完成之后就会被快速宣传发布,以供动漫企业抢占市场,往往这个时候授权商还没来得及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有关动漫形象、动漫名称、动漫场景已被恶意注册人抢先注册。再次,申请商标注册及其确权维护的成本较高,尤其是涉及跨国度的商标确权,一般的企业难以支付高昂的费用。
(四)动漫品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动漫品牌授权企业将具有创意的动漫形象产品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