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
2011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走过第三个年头,全国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结果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姗姗来迟。多年来我们一直关注这一惠及国计民生政策的实施。近期,我们收集整理了在国务院“56号文”颁布之后,已发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结果的15省市数据,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一 基本药物招标情况
(一)基本药物招标体现一定的集中度
从15省市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结果来看,表现很相近(见图1),约52%的企业中标80%品规的药品,另48%的企业中标20%品规的药品。可见,52%的企业承担了基本药物的主要供应保障,体现出一定的集中度。因此,监管好这部分企业,80%的基本药物安全就有了基本保障。
图1 基本药物“三八”分布示例
(二)500强企业中标品规接近五成
以工信部200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医药工业500强(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为准,经统计分析,100强旗下约有265个企业,500强旗下共计约675个企业。
从中标药品品规角度来看,15省市数据显示(见图2),100强中标品规占比平均约为30%左右;500强中标品规占比平均约为48%;500强之后的企业提供约52%的品规药品。
图2 中标企业规模分析示例
(三)基本药物招标小规模企业居多
从中标企业角度来看(见图3),100强企业在15省市中标率平均为18.89%,其中四川中标率最高达23%,上海最低为13%;500强企业平均中标率为35.11%。500强后中标企业居多,中标率平均为64.89%,其中上海的中标率最高,达74.00%,浙江最低,为57.76%。
图3 全国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降价统计
二 基本药物招标问题
(一)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降价越演越烈
继安徽基本药物招标大幅降价之后,全国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56号文”,实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均采取大幅降价策略(见图4)。山东降价幅度最大,达64%;浙江的降价幅度最低,为33%;平均降价幅度为49.16%。在生产成本日益上升的同时,大幅降价势必拷问产品质量。
图4 全国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降价统计
(二)低于成本投标的行为依然存在
1.成本升高与价格下降形成“剪刀差”
近年来,随着化学原辅料、中药材等价格不断上扬,药品制剂成本显著提高。以银翘解毒颗粒为例略作说明(见表1)。处方中的金银花价格从2010年的68元/千克上涨到2011年的150元/千克,涨幅超过100%;其他如连翘、牛蒡子、桔梗、甘草等处方中用量较大的药材价格也上涨了近30%。核算中标品规的原药材成本达7.40元(2010年核算为4.50元,涨幅为64.44%),但中标价最低仅为2.95元,最高为4.65元。若加上能源、人工、运输等成本在内,中标价已明显低于药品制剂必要成本。
表1 银翘解毒颗粒药材成本分析示例
2.低于成本投标现象呈蔓延趋势
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规定中片面选择最低价药品中标,而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低于成本中标”的恶性竞争已从安徽向全国蔓延,从基本药物招标向医保招标蔓延,由个别企业发展为大中型企业,也加入到这次基本药物市场博弈之中。如国内某大型企业青霉素(80W IU)0.17元中标,头孢曲松(1.0g/支)0.82元中标,远低于制造成本。这一现象应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3.“低于成本”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国家相关法律对于“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早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现行基本药物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