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0月 |
Keywords: | CorruptionTalentsLoss |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国家最为宝贵的财富。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人才损失是最大的浪费。反对浪费,首先应当反对人才的浪费。中国虽是世界人才大国,但仍然面临人才不足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才损失严重,其中尤其令人扼腕痛心的是,因腐败而导致的非正常人才损耗相当惊人。人才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兴衰。要深入落实好人才强国战略,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必须尽最大努力减少因腐败而产生的“问题人才”,充分保障人才廉洁健康成长,让人才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和运用。
一 中国因腐败导致人才损失基本状况
人才并没有贴上腐败和不腐败的标签,事实上,在人才使用之前,也不可能依据法律或道德对一个人才作出是否可能腐败的判断。人才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对腐败的诱惑,与其他人一样,并不是天然地具有“免疫力”。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腐败分子都曾经是人才,有的还是行业能人和社会精英。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并不等于包容腐败,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在惩处腐败的过程中,一批人才也会“跌倒”。
测量因腐败所致人才损失的程度,首先得弄清楚腐败范畴的边界。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腐败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但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腐败是以权谋私的行为。权力既包括公权力,也包括私权力。滥用公权力腐败的主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犯罪是很少有争议的腐败行为。利用私权力腐败主要在私营企业或机构,如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的犯罪主体虽然未滥用公权力,但也是比较典型的腐败行为。广义的腐败则包括生活作风、学风中的违纪行为,甚至还包括思想蜕变、理想信念不坚定等思想作风问题。因此,广义上的腐败基本包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腐败扼杀人才,会导致两类人才损失。一种是直接造成的人才损失,人才因为腐败受到查处,被强制剥夺运用专业技术服务社会的机会,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积极性受到打击;另一种是腐败会带来间接性人才损耗。在腐败比较严重的形势下,反腐败不得不需要增加人员,社会管理成本增加,直接分流减少了生产社会财富的人员。
(一)直接造成的人才损失
中国查处腐败的机构主要有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起诉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则依法对腐败犯罪作出判决。三个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基本可以说明中国因腐败直接造成的人才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贪污受贿和渎职案件犯罪人数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1988~2012年,人民法院共判处贪污受贿和渎职案件的犯罪人数达到579288人,平均每年有24137人因贪污受贿和渎职而被判处刑罚(见图1)。
图1 1988~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人数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数较多。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案件两大类。1993~2012年20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906287件,共1073703人,平均每年大约53685人(见表1)。
在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行贿案件数量较少。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了惩治行贿犯罪力度。2009年,共追究3194名行贿人刑事责任。2010年,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2011年,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极少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表1 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情况
党的十六大以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成案率大幅提升。2003~2007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209487人,虽然比1988~1992年下降了9.9%;但被判决有罪116627人,比1988~1992年上升了30.7%[1],成案率为55.67%,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后移送到人民法院审判,有一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刑罚。党的十七大期间,成案率又明显提高。2008~2012年,共立案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