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德俄法国家荣誉制度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树华 祝伟伟 贺慧玲 出版时间:2013年10月
    摘要:

    要建立完善的国家荣誉制度,必须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和选拔评审章程,使国家荣誉制度的实行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德国、俄罗斯、法国针对国家荣誉均设立了统一的国家荣誉法令,为国家荣誉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此外,俄罗斯和法国还设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从奖项候选人提名到最终确定,要进行层层审核,以确保荣誉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文力图探讨德、俄、法三国荣誉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法律体系架构,国家荣誉的申报、评审和颁布程序,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以期为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路径参照。

    Abstract:

    A comprehensively national honor system requires the formulation of corresponding laws,rules,regulations,and the nominating requirements and awarding standards in accordance with a country’s own condition. A national law on the honor system has been enacted in Germany,Russia and France,providing a basic legal support to the enforcement of this system. What’s more,a special managerial office has been set up in both Russia and France to guarantee the fairness and authoritativeness of the orders and decorations,by examining and verifying from the nomination process to the awarding ceremony. The authors analyze the laws,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honor system in Germany,Russia and France,focusing on their legal systems,the procedures of application,examination and promulgation as well as their specific legal contents,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insights for the institutions of relevant laws in China.

    建立统一的国家荣誉制度是我国人事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课题,也是我国人才发展战略和软实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国家形象、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平台。而要建立完善的国家荣誉制度,必须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和选拔评审章程,使国家荣誉制度的实行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使荣誉制度能够顺利健康地运行。

    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功勋荣誉制度”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建立的,多数已设立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功勋荣誉制度。许多国家设立和授予重要的勋章和奖章时,国家元首都会颁布相应的法令,对奖项的性质、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有些国家还设有专门的勋章法规,通过法律形式对勋章管理的具体事项进行指导。德国、俄罗斯、法国这三个大陆法系国家设置了全面细致的国家荣誉制度法律法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本文力图探讨德俄法三国荣誉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法律体系架构,国家荣誉的申报、评审和颁布程序,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以期为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路径参照。

    一 国家荣誉制度法律体系架构

    德国、法国、俄罗斯均设立了统一的国家荣誉法令。在德国,1957年7月26日联邦议院颁布了《头衔、勋章、奖章法》,奠定了德国现代国家荣誉制度的法律基础。该法令共分6节,包括头衔、勋章和奖章的基本授予原则,关于本法案颁布前授予的勋章和奖章的专门规定,持有证明,津贴,一般性规定,罚款与结语等。1966年12月22日出台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勋章颁授细则》,对荣誉的提名、审核和授予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为俄罗斯国家荣誉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俄联邦总统有权授予俄联邦荣誉称号、军事及其他专业称号。1994年3月2日出台的俄罗斯联邦第442号《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条例》的总统令,对国家荣誉的颁授事宜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1995年6月1日出台了第554号《关于对俄罗斯联邦1994年3月2日第442号〈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条例〉进行修订》的总统令,对第442号法令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随后在保持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需要经过多次修订,目前俄罗斯通行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条例》是2008年12月2日第1712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的最新修改版。该条例共26条,对授奖主体、客体、国家奖励的推荐程序、奖励的授予和取消、所设立的荣誉类别等均作了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俄罗斯形成了以大量法规为基础,以种类繁多的国家奖励为主体的现行国家荣誉制度。

    法国1962年颁布了《荣誉军团与军功奖章法典》(Code de la légion d’honneur et de la médaille militaire),法典分5卷,共173条,对荣誉军团的目的与组成,荣誉军团中的任命与晋升,荣誉军团的授勋,荣誉军团成员的权利、荣誉与优待,纪律,军团的管理,荣誉军团学校,荣誉军团和骑士团国家博物馆,向外国人授予荣誉军团勋章,军功奖章的授奖条件与授奖方式,军功奖章的权利、荣誉与优待,向外国人授予军功奖章,关于接受和佩戴外国勋章、奖章的批准,刑事条款等作了方方面面的规定。

    除此之外,大多数重要的国家荣誉在设立的时候都会颁布相应的总统令或者颁发条例等,如德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勋章设立公告》。《“俄罗斯联邦英雄”称号章程》、《圣安德烈勋章[1]颁发条例》、《圣乔治勋章颁发条例》等法律文本对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的范围、对象、享受待遇、奖章的式样、规格、材质、佩戴场合和佩戴方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还明晰了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 国家荣誉的申报、评审和颁布程序

    为了保障国家荣誉的颁授合法有序地进行,各国规定了严格的申请程序。在德国,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提名他人(自我提名无效)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勋章候选人。根据被提名者的不同情况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提名:最直接的方式是向被提名者住址所在州的总理办公厅提交提案;如果被提名者住在国外或者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则应当向外交部提交提案;如果提名联邦最高行政机构(如联邦内政部或国防部)的工作人员,则应向其最高主管提出提案。所有提案都要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审查结束后,拥有建议权者将合理的提案材料呈交给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