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是北京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不再评选“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
第三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一般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5人左右,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首都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领域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参加“首都杰出人才奖”的评选。
第八条 “首都杰出人才奖”的参评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首都杰出人才奖”的推荐和评选:
(一)在国家或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中取得了重要创新成果,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在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带动了新兴产业、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社会声望较高。
(五)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四章 推荐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开展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十条 参评人选推荐方式有:归口推荐、“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和个人自荐。
(一)归口推荐。各区县,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作为归口推荐单位,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
中央在京单位可直接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也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的区县委组织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的区县委组织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推荐。“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推荐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评选工作办公室自荐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各归口推荐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区域参评人选汇总和材料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区域的推荐人选和排序,报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推荐人选或个人自荐,应按规定提交《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书》《首都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登记表》,并报送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 荐单位、个人对推荐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推荐的人选对登记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荐人选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四条 选工作办公室汇总全市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人选,提交“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开“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会。“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专业学科组进行分组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对上报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召开由“首都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专业学科组组长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分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
第十六条 选工作办公室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表彰人选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