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1月 |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新经济模式形成、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2012年5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曾在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高层会议讲话中表示:“推进城镇化,需要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和文化特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并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大型城市因为人口的急剧增长,环境问题、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不堪重负。中小型城市也开始面临这些问题。因此,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做好中小城市的低碳发展十分重要。
一 中小城市的定义
中小城市并不是一个简单定义所能涵盖的。从国内外若干定义中小城市的标准来看,各国各地区根据各自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制订了不同的中小城市定义标准。相比较而言,国内以往关于中小城市概念的定义较单纯侧重“城市人口规模”标准。1989年12月26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不满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人的城市。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模糊化,以非农业人口规模为标准划分大中小城市不合时宜;二是城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许多县级城市(包括县级建制市和规模较大的中心城镇)的市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或超过20万人、50万人的临界值,按照1989年的标准衡量,有的已经迈进了大城市的行列。因此,对原有标准进行调整势在必行,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也于2008年1月1日废止。
由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编纂委员会编写的《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2)》[1],对划分界定大中小城市提出了新标准。依据中国城市人口规模现状,较为合理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人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人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人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人以上的为巨型城市。中小城市包括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依据上述标准,实际上就是市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人以下的城市。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中小城市,不仅包含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建制市市区,也包括未成为建制市的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中心城镇。
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有建制市657个,其中地级以上284个,县级建制市369个。如表1所示。在284个地级以上城市中,162个城市属于中小城市,占比56%。369个县级建制市中,除了极个别发达城市的市区人口接近或略超过百万人之外,多数建制市市区人口在数万人至数十万人之间。由于县级建制市市区人口缺乏统一权威的统计数据,为便于分析和研究问题,可以将全部县级建制市归属为中小城市。此外,全国有48个地级区划、1627个县级行政区划(含县、自治县、旗、特区、林区)并非建制市,但这些地区(州、盟)、县(自治县、旗、特区、林区)的中心城镇,也已经聚集了相当规模的人口,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与建制市的市区较为接近,中心城镇居民享受着城镇化的生活方式。因此,这些中心城镇也可以归属于中小城市。
表1 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中小城市的构成及数量
二 中小城市低碳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中小城市获得了飞速发展,在拉动区域经济发展、转移农村人口和提升中国城镇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截至2011年年底,中小城市及其直接影响和辐射的区域,行政区面积达92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96.57%;总人口达10.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5.4%。2011年,中小城市及其直接影响和辐射的区域,经济总量达26.51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56.22%;地方财政收入达22609.50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43.12%。如图1所示。
图1 2011年中小城市重要数据占全国的比例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速,几乎是世界城镇化同期进程速度的两倍,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镇化程度总体上仍然比较落后。2000~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由36.2%提高至51.3%。预计到2025年中国城市人口将增加4.5亿人,超过百万人口的城市将达到221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