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1月 |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始终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为“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手段,始终把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六届三中以来,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并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我国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并出台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人口年龄结构的不断变化,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面临经济社会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等带来的诸多严峻挑战。为此,只有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成功应对已经面临和即将面临的系列挑战,从而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大强调,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并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1],明确了未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结构和重点工作。2013年3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第一节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阶段性要求
中共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作为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所处的不同阶段就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出有针对性的重要决策部署,指引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道路,为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一 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做出重要部署,并对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国统筹。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同步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继续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另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二 稳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2006年10月11日,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重要部署,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明确要求: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