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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产权市场发展的条件与动力

    作者:邓志雄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摘要:2005年以来,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上形成了一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有效联合评审监管机制。通过京津沪渝产权交易机构第四次综合评审,可看到这种联合监管机制的优越性与有效性。京津沪渝产权交易机构多年来逐步完善业务制度、创新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加强交易业务监管、建设信用体系等。京津沪渝产权交易行业坚实的发展基础,为全国产权交易行业建设树立了典范。

    产权市场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产权流转的需求日益增强而发展起来的。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曾几经风雨。进入21世纪后,以2003年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颁布实施为契机,产权市场顺应信息化时代经济运行方式的变化,成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阳光化平台,迎来了发展的新飞跃。回顾近十年来的历程,我们高兴地看到,产权市场发生了显著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产权市场自身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交易制度和规则的完善、信息化网络技术的应用、业务范围的拓展以及交易监管的强化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二是产权市场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由于在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阳光化、规范化流转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产权市场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带动了其他各类公共资源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流转,民间私人产权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产权市场交易。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当前产权市场仍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产权市场既要坚持规范、创新双轮驱动,不断加快发展,又要加强自我审视自我约束,严格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为此,需要我们更加准确而深刻地认识产权市场发展的条件和动力,正确把握市场的边界和定位。

    一 企业国有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充分条件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成长,都有其内在规律性,需要有适合这一事物生长的环境和土壤。产权市场也不例外,它发生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

    1978年,我国开始了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的中心目标是搞活搞好国有企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面临的巨大难题之一,就是各种要素资源特别是企业国有产权如何市场化配置的问题。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依靠行政手段根本无法满足企业产权等要素资源科学配置的需求,还会因权力的过分集中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操作不当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企业国有产权“该不该卖”“该由谁卖”“该卖给谁”“该以什么方式卖”“该以什么价格卖”,成为困扰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展开的世界性难题。

    西方和东欧一些国家采用“一卖了之”的企业国有产权私有化道路,将具有完整价值的企业国有产权碎片化,在表面公平的形式下,贬损和破坏了全国人民的应有权益,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并导致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探索用产权市场实现国有产权流转,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规范的企业国有产权流转制度,到21世纪初,市场化阳光的流转机制仍未有效建立起来。而此时,经过“三年脱困[1]”和“抓大放小”的改革,我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产权重组的深水区,绕开产权问题走的国企改革已经进行不下去,地方政府官员推动和操作的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则带来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官员贪腐的社会怀疑和责问,形成新的社会风险。因此,必须探索一条既符合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有序流动且不流失的新路径。

    2002年,党的十六大决定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特设机构,中纪委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产权市场阳光交易。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伊始,就联合财政部起草发布了3号令,并按照“管办分离、联合监管”思路,国家和省两级国资委从各地的200多户产权交易所中选择确认了66户作为可以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交易机构。随后,国资委牵头,与监察部、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建立了六部委联合监管机制,对各地执行进场交易制度情况和所选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运作情况开展检查评审。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国资委逐步建立了一整套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体系,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要求,统一了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操作规则,组织开发并推广了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系统,并对30个省区市的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实现了实时动态信息监测。2008年10月,《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正式做出法律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