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规范运作,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非常关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2005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由此,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上,形成一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有效联合评审监管机制。2012年6月,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上述六部委、一家央企和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组成的评审组,即“6+2”模式,对具有从事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资质,被誉为中国产权交易行业“第一方阵”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四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和综合评审。从2005年起,这样的综合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2012年是第四次,协会参与是第一次。总的印象是检查评审工作年年上台阶,次次有亮点。
本次评审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评审四机构2010~2011年贯彻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配套文件,规范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业务创新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开展清理整顿等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试点机构业务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业务整改,防范业务风险,规范诚信运营。通过检查评审,可看到这种以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的优越性和有效性,看到四机构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完善业务制度、创新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以及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加强交易业务监管,建设信用体系等工作的进步,看到中国产权交易行业“第一方阵”坚实的发展基础,真正为全国产权交易行业建设树立了典范。
一 坚持规范,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始终高度重视规范化建设,把规范化作为立业之本。
他们坚持致力于规范有序、平等透明的交易平台建设,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对产权交易按照2003年3号令要求,坚守“不拆细、非标准化、非连续”的原则,切实维护了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制度建设方面体现“三性”。一是系统性。四机构都能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完整的相关制度,涵盖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实现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衔接。北京产权交易所围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非国有产权交易三大板块,建立起层次分明、结构完整、逻辑严谨的业务制度体系,先后制定了《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产权交易收费办法》、《实物资产交易规则》、《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最终形成了1个规划、3个办法、9个细则和数十个系统配套文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针对股权转让、非公有产权等业务先后制定了《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拍卖业务操作实施意见》《权重报价操作程序》《增资业务规则》《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等多项规章制度。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在制度设计和制定中体现充分性和合理性,在业务开展中发挥了“能进则进、应进必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作用。二是实效性。四机构都能紧密结合各自产权交易业务的实际需要,求实求效,建立既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又符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制度体系框架。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建立的29项管理制度基础上,重点建立起项目例会、业务分立、法律监管、定期报告、统一监管“五大”内控制度体系。三是适时性。对制度的适时修订跟进是发挥制度效用的基本保证。四机构始终高度关注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的演进完善,注重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与内部管理制度的衔接,适时而变,与时俱进,修订或制定相应的制度,为业务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 追求创新,业务领域不断拓宽
国务院国资委郭建新副秘书长2011年2月在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青岛会议)上曾提出: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的进场交易制度,本身就是创新。如果没有勇于探索和勇于创新精神,这个事业就没有前途。四机构将创新作为兴业之道,坚持“创新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