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
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文),重点对非证券、非期货类的各种交易场所开展了一年多的清理整顿工作。从目前清理整顿验收情况来看,在国家层面,“交易所”已不仅仅是证券期货类交易场所的专属名称,大批原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新兴权益类、商品类交易所得以保留。因此,交易所的经济职能、交易所的分类和这些新兴交易所的功能定位与发展值得深入研究。
一 交易所的基本经济职能和功能定位
1896年,拉法格在《交易所的经济职能》一文中指出:“交易所的职能就在于使一切资本的利润率和利息率趋于平均水平。”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称:“交易所是市场经济的轴心。”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交易所是“进行证券或商品大宗交易的市场,所买卖的可以是现货,也可以是期货。通常有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两种”。一般来说,交易所是进行某种信息及物品等交易的信息平台,而现代意义上的商品交易所不是指现货交易的场所而是指期货交易的场所,证券、期货类交易所均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分别为证券和标准化期货合约集中交易市场的组织者。以证券交易所为例,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所涉交易所的职能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接受申请和安排上市、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
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像中国目前大量出现的各种非证券、非期货类交易所,如各种产权(非上市公司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所,已不能简单按多层次资本市场、场内场外市场进行归纳和划分。笔者认为,撇开各种交易所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交易方式和监管体制的差异性,凡是交易所均应作为第三方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具备促进商品流动性和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价格和供求资讯等基本经济职能;在基本功能方面,提供卖方进场公开卖、买方场内公平买、监管和中介服务机构场内场外公正办事的制度保障体系。正如拉法格所言,交易所改变了工商业主保密经营的传统习惯,“而在交易所参加交易的信用机构、产业公司都尽可能地公布他们的统计资料,就像一个有道德的人,他们希望生活在玻璃房子里。”
二 国内交易所的分类
从金融属性和市场开放性强弱分析,笔者认为,此次清理整顿前国内以“交易所”“交易中心”命名的众多交易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金融属性和市场开放性较强的交易所
如证券、期货交易所。以此类交易所为核心所形成的市场可称作公众市场,交易标的充分拆细、标准化,交易主体的市场地位平等,买卖双方同时“出牌”且无需见面,买卖双向竞价,系统自动撮合成交,过户和结算时间极短,均为连续交易。
(二)金融属性和市场开放性一般的交易所或交易中心
如各类产权、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所。此类交易所形成的市场可谓分众市场或专业市场,交易标的难以充分拆细和标准化,交易主体的市场地位不平等,通常是“卖东西的交易场所”,卖方处于“甲方”的主导地位,卖方“出牌”后买方响应,且买方响应前需看货看样,尽职调查,当出现竞争态势时,买方单向竞价,价高者得,过户、交割和结算周期长,难以连续交易。此类交易所包括行政色彩较浓、社会化程度不高的房地产交易所,其具有条块分割的市场特点。
(三)几乎没有金融属性和市场相对封闭的交易所或交易中心
如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交易所。此类交易所形成的市场可谓小众市场,交易标的具有完整性,交易主体的市场地位也不平等,通常是“买东西买服务的交易所”,买方处于“甲方”的主导地位,买方“出牌”后卖方响应,且买方“出牌”前需设置意向卖方的资格和条件,当出现竞争态势时,意向卖方单向竞价,价低者得,过户、交割和结算周期长,场内一次买卖不连续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近一两年来,不少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关于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按行政区域陆续建立了一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种交易中心兼具上述第二类、第三类交易所的一些功能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