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
一 引言
贫民住区是伴随城市化进程而出现的普遍现象。国际社会通常称为“贫民窟”,是贫困家庭生存生活的地方,是低收入人口大规模、大范围聚居的地区(联合国人居署,2006)。早在19世纪中叶,贫民窟就已成为一种国际现象(戴维斯,2009)。就全球城市发展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曾经或者正在面临贫民窟及类贫民窟问题的困扰:高失业率、高犯罪率、污染严重、环境恶化、社区无序等。作为贫困的聚集地、犯罪的避难所和城市环境的传染源,贫民窟遍布整个星球,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顽疾”和“毒瘤”。为此,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出,到2020年,使至少1亿贫民窟居民的生活得到改善。截至2012年,全球超过两亿人口获得了改善过的饮用水源、环境卫生设施,或是耐久的住房、足够的居住面积,超额完成千年发展目标。尽管千年目标较原定期限已大幅提前完成,但是,2012年全球生活在贫民窟条件下的城市居民数量仍有8.63亿,比2000年增加1亿多。[1]
我国各类“棚户区”、“城中村”等都是低收入居民聚居区,与国际社会的“贫民窟”有许多相似之处。新世纪以前,与其他问题相比,贫民住区(包含棚户区、城中村等)问题既不重要也不迫切。新世纪已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日益严重,解决棚户区、城中村等贫民住区问题随之被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2005年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国开始对棚户区进行大规模改造。经过各级政府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棚户区改造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2008~2012年五年时间里,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基本建成750万套。[2]我国在棚户区改造中所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联合国在《2013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在降低城市贫民窟居民比例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处理多层面问题的经验有益于其他国家。[3]
二 棚户区:基本概念、类别与特点
棚户区是一个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独有概念,它的许多特征都与国际社会的“贫民窟”极为相似,然而,其形成与发展则与贫民窟存在一些差异:贫民窟是居民在市场体制下自发迁居形成的,而棚户区则既有计划体制的深刻烙印,又有经济转型的遗留问题,还有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
(一)棚户区的界定
学界没有对棚户区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由于国土面积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状况等差异较大,各地方政府在具体实践中对“棚户区”的界定有所差异。
辽宁省建设厅2005年把棚户房集中的区域界定为棚户区。棚户房的标准为: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
黑龙江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黑政发〔2008〕31号)。
四川省在《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川办发〔2009〕14号)中把棚户区界定为“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的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河南省新乡市把城市棚户区界定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新政文〔2010〕29号)。
尽管各地对棚户区的界定有所差异,但也有以下相同点:一是居民住房结构简易、质量低劣、数量短缺;二是住房功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三是住房建筑密度高、建筑容积率低;四是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大。
结合以上特点,本文把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