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
2011年以来,扬州市顺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全市全面建立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它代表全体农民成员(以下简称“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经营自主权,承担着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有效解决了以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权能错位、法人身份缺位、成员资格失位等问题,这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依法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改革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扬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镇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都极大地丰富了扬州农村产权改革的内容,这些改革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但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其成员均发生了很大变化,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分配以及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突破约束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具活力和后劲,并建立起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新体制,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1.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提出了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两次飞跃”的伟大构思。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1]近几年来,扬州市高度重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村级组织“四有一责”建设,村级集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为民办实事能力显著增强。据统计,2011年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总额59.8亿元,每村平均541.5万元,比上年增长10.5%;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土地)489.85万亩,其中耕地331万亩,林果园地19万亩,养殖水面74万亩,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0万亩。面对这样巨大的存量资产,长期以来一直是由村民委员会管理,而村民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三资”管理亟须建立一个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专门经济组织来承担。只有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由它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才能实现管好用活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目的。
2.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实现农村资源市场化,促进农民增收多元化。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建立起以村合作经济为载体,以股份制为形式,以集体资产为纽带,以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护农民群众权益为目的的村经济合作社,符合新形势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
3.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是维护广大成员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以前,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理论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成员,应该是“人人有份”,但实际上却是“人人无份”,谁也说不清在集体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集体收益也基本不向广大成员分配。只有建立起村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固化、量化到每个成员,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让农民的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