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
一 北京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
(一)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从律师处获得法律咨询、民事或行政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即律师基于何种理由提供法律援助。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司法公正。从法的运行角度,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少需要两个前提,一是立法的保障,即通过立法方式在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对弱势者的权益提供额外保障。二是在司法过程中,保证当事人双方实力上的相对平等。在此意义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行为就成为必需。
第二,保障人权。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已成为人类普适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那些在财产、政治身份、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处于弱势一方的主体的人权更应受到保护,而这些主体在纠纷中基于上述背景而无力聘请律师,其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就难免出现问题,此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该问题。
第三,职业伦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律师的一项职业伦理义务,即以法律为武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伦理义务,不少国家甚至将此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得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成为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
律师通过从事法律援助这种行为,在实现自己对法治理念追求、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律师职业的社会荣誉感,尤其是改变了公众对律师的某些误解。
(二)我国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目前,我国宪法对“律师法律援助”无明文规定,该制度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体现。下面举其要点并进行简要评析。
1.法律
我国法律层面没有单独的《法律援助法》,涉及律师法律援助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条文中。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28条规定,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尽管上述法律层面的内容在明确性、可操作性方面仍有一定的空间,但仍为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等更细化的规定提供了依据。
2.行政法规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共6章31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机构、援助范围、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涉及律师的主要有第2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