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随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浮出水面。家庭农场的实践在吉林省已经开展一段时期,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良好作用已经显现,伴随着发展,问题也不断产生。通过对延边、长春、白城三个市州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的调研,对家庭农场的实践探索进行梳理,分析其发展活力、存在的问题及其所需保障体制,提出其发展政策建议。
一 家庭农场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家庭经营使得农业生产力得到巨大的释放,中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粮食生产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稳定提高,农村温饱问题已经解决,小康社会即将全面建成。然而,时至今日,家庭承包制制约着农业进一步提高效益、农民进一步提高收益、农村进一步改善面貌等较狭隘的一面开始显现。为了改变家庭承包制的制约,各地都在探索各种农村新型经营体制,家庭农场应运而生。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家庭农场(当时叫专业农场)是我国家庭农场起步较早的地区。
1.家庭农场的概念
家庭农场一般性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在专业大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比专业大户具有更强的规模化经营能力,是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力量。
在此基础上,各地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比如延边州的家庭农场开始于专业农场,创办者不光是农民家庭,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类型、城镇个人创办类型、城乡企业带动创办类型等。关键是必须进行工商注册,才能成为真正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
2.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
家庭农场是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国家文件中正式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说明国家已经认可这种新型经营体制。家庭农场实施和推广,将打破家庭承包的经营模式,作为农村新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主体,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丰富和完善。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在农村实现温饱开始奔向小康社会之时,这种制度开始显现出许多方面的不完善。一是土地承包地块细碎,不利于规模经营,影响生产效率;二是家庭自产自收自筹,农户强弱不能兼顾,贫富分化严重,农村生存环境日趋恶化;三是家庭承包后的绝对自由,使农民失去一切组织束缚联系,助长了农民我行我素的散乱无政府主义,村基层政权被严重弱化,政令堵塞,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无人问津;四是土地产权不明晰,阻碍土地资源市场配置,限制了村庄规划和改造,影响了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城镇化进程;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衔接问题,直接影响农业农村经济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第二,家庭农场将丰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变上述状况。家庭农场可以更大程度地发展农业生产力。一方面延长农业专业化生产产业链,另一方面使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经营得以全面发展。这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补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一是家庭农场使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的个体生产变为集中的有一定规模的生产,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小规模的农民家庭经营的组织化,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二是家庭农场是小农户适应大市场客观必然,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家庭农场可以优化劳动组织,创造出新的生产力;可以促进生产方式变革,优化劳动组合,科学配置生产力要素,同时也使劳动关系更好适应生产力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使生产资料流通、组合和消费更加合理,形成新的生产力。家庭农场是消除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较为理想的模式,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提高城镇化水平,变农民为市民无疑是消除二元经济结构的根本发展方向,是我国完善农村经营制度的一种好的选择。
二 吉林省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由于家庭农场的概念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刚刚提出来的,吉林省家庭农场的调查统计也刚刚开始,本文的研究数据都是来自作者调研。家庭农场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新型组织形式,完善了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体制,成为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
1.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