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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中国人权保障的成就、问题及改革趋势

    作者:赵建文 出版时间:2014年02月
    摘要:

    2013年,中国如期实现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的相关目标,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以及特殊群体权利保障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中国开展了国际人权对话,接受了联合国有关条约机构的履约审议和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关于中国人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提出改革的目标和措施,有关方面已经根据该决定开始了改革进程。

    Abstract:

    In 2013,China achieved the relevant goals set out in the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2012-2015) within the promised timeframe and made substantial progress in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economical,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and the rights of special groups. China initiated and participated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dialogues,accepted the compliance reviews of the United Nations’relevant treaty authorities,and the general periodic review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The reform goals and measures for key issues existing in human rights in China were set forth in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CPC)Central Committee’s Decision on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s(Decision),and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have started the reform progress based on the Decision.

    2013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的“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精神指引下,中国如期实现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的相关目标。本文通过列举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若干进展来说明2013年中国人权保障的成就,同时也涉及存在问题及改革趋势。

    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实现同票同权

    2013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987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这是中国在2010年修改《选举法》,取消城乡差别、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首次选举产生的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这标志着中国城乡选民在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面实现了同票同权,在城乡居民政治权利的实际平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的相关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人权的司法保障要求,废止该制度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整体理念的必然要求。北京市等地自2013年夏天开始陆续释放了全部劳教人员。

    (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联系群众,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必要举措。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回应社会关切 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业务培训和督查指导,加强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完善保障措施,做到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四)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

    2012年12月14日发布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以便对被拘留人员实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五)公正审判权

    1.完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发布,该规定适用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以其他国家机关或下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事项。2013年8月9日,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各项工作,确保及时、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至此,人民法院审理的两类国家赔偿案件都有了可操作的程序规定。

    2.完善防止冤假错案制度

    2013年8月12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发布。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完善案件公正审理制度

    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实现公正司法的思路。意见还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的四项新措施:①强化庭审质量,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切实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②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真正构建人民法院“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全程管理;③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合理设定各种评估指标及其权重,不断提升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科学化水平;④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4.继续全面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在以公正审判为核心内容的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还有不足之处。《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