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2月 |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是实现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的基本路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从责任设定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碍和结构性的缺失,致使中国资本市场法律的制度表达与市场实践出现了严重背离。本文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处罚依据、程序成本、制裁效果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系统性分析,为中国建构能够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机制功能的科学合理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提供立法建议。
The 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under China’s securities law is the fundamental path f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regulating the capital market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capital market demonstrate that,from the designation of liabiliti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functional obstacles and structural gaps exist in th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of China’s securities law,resulting in serious gaps between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s of the laws for the Chinese capital markets and the market realities. Rooted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alitie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of the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this report aims to systematically analyze the discovery mechanism,the penalty basis,the procedural costs,the effectiveness of penalties of illegal acts and the internal connections of the aforementioned mechanisms. By so doing,this report provides legislative proposals for a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design and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of China’s securities law in order for China to make full use of functions and mechanisms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在法律制度由文本规范到社会秩序的转化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不仅是实现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的基本路径,同时也是追求证券法价值目标的根本保障。然而,中国资本市场二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表明,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从责任设定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碍和结构性的缺失,致使中国资本市场法律的制度表达与市场实践之间出现了严重背离。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既要充分考虑证券法的目的性,也要努力实现法律适用的效益性。在立法建构与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应当根据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律,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处罚依据、程序成本、制裁效果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系统性分析,从而选择建构以法律责任为表现形式的最为适当的法律防范与制裁机制。
一 中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近年来,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法和经济学”交叉研究的日益推广,中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各国证券监管效率以及中国的证券监管情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证及比较研究。本文选取其中的一些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大体可以反映中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民事责任方面
中国《证券法》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共计13 条[1]。就目前的证券民事诉讼现状来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证券民事赔偿难的问题。事实上,自2003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开闸至今,虽然有几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被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由于中国缺乏集团诉讼的诉讼形式,股民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相对于证券市场大量的虚假陈述违法案件,中小股民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救济的实属寥寥。就以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为例,此案涉及6983位股民,案件数量高达2716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4亿元。此案从2003年2月8日首批股民起诉东方电子开始,直至2011年结案,历时八年多,股民维权索赔之路可谓艰辛[2]。
有研究报告选取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作的133个行政处罚决定,逐一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实施情况。该研究表明,尽管中国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设立了行政程序的前置门槛,从而“将可诉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限定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之内,但即便在这样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仍然有绝对多数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没有被提起民事诉讼”[3]。具体而言,在上述133个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明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虚假陈述违法案例中,竟然高达90家上市公司未被提起民事诉讼,占研究报告样本总量的67.669%[3]。此外,财政部每年都要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其中,2008年财政部对东盛科技等6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2010年湖南投资等10家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上市公司新嘉联受到了行政处罚。在这些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中,被中小股东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仅有广汽长丰、刚泰控股、新嘉联三家上市公司。2011年股民李岩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因属中国首例内幕交易证券民事诉讼而饱受关注。此案虽获法院受理,但仍以原告撤诉收场[4]。至于股民王某诉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中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经过两年多的等待,2011年3月终获立案,但审判结果如何,能否获得赔偿仍是未知数[5]。
(二)行政责任方面
《证券法》第11章以48个条文,专章规定了证券法律责任的行政、民事、刑事三种形式。其中,40多个条文具体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彰显了在中国行政主导监管体制下,在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中,行政监管的主干地位和突出作用。多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稽查力量,然而,行政责任制度的实施力度与效果究竟如何呢?
对于证监会2010年的全部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含市场禁入案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根据不同的统计维度进行了专项统计分析,并参照相关国家和地区2010年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与中国相关数据进行了初步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