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目前,河南食品安全立法保障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立法层级分明、分工合理,各具体类别的食品安全法律文件对推动河南食品安全工作起到了基础性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但已有的法律规范还存在若干问题和不足,需要予以解决和弥补。
On the whole,there are large numbers of normative documents of law.The level of these documents is clear,and the division of work is reasonable.The main contents and legislative purposes of the specific categories of food safety law documents keep in step with food safety work in our whole country and whole province.These documents play a basic role in leading,regularizing,safeguarding food safety work of Henan province.However,there are some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in existing norms of food safety law,which to be solved and overcome.
保障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必然要求。河南作为全国人口大省和食品生产加工大省,国人的“大粮仓”、“大厨房”,食品安全问题是最需要花大力气保障的基本民生问题之一。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这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身体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河南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总体上加强了全省食品安全立法保障水平,完善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和政策,有效遏制了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但从未来食品安全工作的大局着眼,必须深入总结食品安全领域已经取得的好的经验,慎重分析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缺陷和不足,为食品安全保障的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奠定牢固基础。
一 河南食品立法总体分析
(一)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的渊源分析
2012年以来,河南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共制定食品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2个。其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1部,即《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占总数量的3.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的通知或意见共7个,占总数量的21.9%;省政府食安办发布通知共16个,占总数量的50.0%;省政府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内部明电共8个,占总数量的25.0%。
从河南省2012年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文件的数量和渊源及其对应的内容分析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本省属于影响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重要领域,由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管理办法是较为妥当的;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通知和意见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问题的文件,在全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政府食安办发布的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指示精神以及指导全省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工作;省政府食安办发布的内部明电是根据国务院食安办、有关食品监督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具体落实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或考核工作的具体体现。
总体来看,2012年以来河南省食品安全规范性立法文件层级分明,共分三个层级,即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安办,体现了不同法律文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的程度差异。从这三个层次来看呈现有两个特点:一是比重合理,尤其是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的省食安办发布了24个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了其所具体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二是覆盖面广,32个规范性文件包含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诸多事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举报奖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模式、食品质量日常和特殊时期的监管和督导检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食品安全办事机构的健全、科普宣传、道德诚信建设等方面,可谓林林总总,辐射面宽泛。
(二)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内容分析
1.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方面的立法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2012年12月5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坚持服务发展、加强制度建设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管理办法》的贯彻到位和执行到位。
《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基于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是立法授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食品摊贩历史悠久。食品摊贩凭借其食品价格低廉、供货便捷、形式灵活等特点,在工作节奏日益加快的城市生活中,拥有较大的消费群体,成为大众餐饮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食品摊贩卫生状况相对较差,具有发生全体性食源性疾病的高危因素,成为各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