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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张中林 王曦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摘要:

    2012年,河南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实行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审判质效,减少和避免错案发生的有益探索。本文结合河南法院实际,详细阐述了这一制度的出台背景、做法措施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和困难,以期对完善我国防范错案工作机制,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有所裨益。

    Abstract:

    In 2012,Henan High Court set up the system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sjudgments lifelong accountability in the lead,which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is a benefit exploration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judge handling the case,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trial,to reduce and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misjudged.In practice,Henan Court took a series of effective measures and encountered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in order to improve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misjudged prevention and promote judicial justice in a nationwide.

    近年来,河南出现的赵作海案、“天价逃费案”、李怀亮案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给河南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全省法院系统深刻反思,积极探索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将其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加大问责追究力度,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确保全省法院公正廉洁司法。

    一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出台的背景

    199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对于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抓好《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省高院于1999年9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法院《追究办法》及河南省高院《实施意见》出台已长达10余年,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法院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变,一些条文的内容及表述与目前法院工作不相适应,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特别是近年来,法院系统连续出现了多起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损害了司法权威。如湖北佘祥林错案、河南赵作海错案等。这些错案的产生,既有个别法官素质低下、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监督、管理不力、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问题。

    2012年,在全国及河南省“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对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完善和落实错案追责制度。通过深入学习调研,认真剖析案例,召开不同层次座谈会,在借鉴吸收其他省高院的相关制度,广泛征求省高院各业务部门、中院、基层法院办案一线法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高院于2012年4月出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错案的标准、范围、责任主体、追究程序及追究时限等内容。通过建立“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机制,给法官一个“紧箍咒”,促使他们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 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省高院坚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法院的“生命线”工程,作为全省法院第一件大事和最重要的大事常抓不懈。从2008年起,先后十七次召开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做到逢会必讲廉洁。在加强廉政教育、强化监督的同时,省高院明确提出“批评是关心、严惩是爱护”的指导思想,针对法院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高度重视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的错案,无论性质如何,无论涉及什么人,主要领导都做到态度坚决、亲自批示查处。为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高院专门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审判管理、组织人事等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形成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由审判委员会对是否构成错案予以确认,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错案责任人实施追究的工作机制。同时,为加强对下级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终身追究办法》中明确提出,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二)程序规范,制度健全

    1.明确错案认定标准,区分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

    在错案标准的界定、错案范围的涵盖上力求严谨慎重、规范有据,既要能防止法官违法、枉法办错案,又要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根据我国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选择了违法性质和后果都很严重的6种情形作为错案责任追究的重点,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定职责以及违法事实来确定错案责任。同时,办法在6种情形之外还规定了“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情形”作为兜底性条款,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2.明确错案追究对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