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媒体监督对于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有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媒体不依法监督,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就有可能对司法公信产生破坏作用。新闻监督和独立审判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信存在一定的冲突现象。
Media Supervision can prevent and reveal corruption and promote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At the same time,because media pursuits sensation and speed,it will make improper supervision and destroy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Freedom of press and independent adjudication are two powers gives by Constitution.They have the same essence to find the truth and justice.Media supervision and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should have good interaction relationship.
现代社会,媒体是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媒体在揭露案件真相、监督司法程序、曝光司法腐败等许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媒体监督也不例外。缺乏制约的不当监督则演变为媒体引导民意干涉司法,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降低司法公信力[1]。因此,怎样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信良性互动机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信的内在关系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第126条赋予了法院以独立审判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信的相互关系,表现为言论自由权和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冲突和平衡。两者都平等地受宪法保护,没有优劣高下之分,不存在根本对立,并且在终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上是高度一致的。近年来,我国媒体和司法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各自体系还不完善,仍处在探索、改革阶段。媒体在监督司法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司法在适应媒体监督方面也有所改进,但是两者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与彼此配合,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弊端。
(一)媒体监督对提升司法公信的积极作用
1.媒体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监督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媒体监督把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其形成巨大压力,让司法人员心存敬畏,不敢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从而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客观公正的媒体监督,在第一时间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进展以及审理的过程公布给社会公众,可以监督司法人员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重大案件甚至把审判过程在媒体直播,将控辩双方的证词和主张以及法官的最终裁决、定罪量刑等细节公之于众。以此来平息民愤,消除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干扰因素,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支持。
2.媒体监督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消除社会误解方面具有介质作用
社会公众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而其要对司法活动作出评价,须以对其知情为前提。当今社会,媒体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介质,公民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于媒体得以实现。让公众了解真相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媒体在披露重大案件及其进展情况,使公众消除疑虑和好奇,避免猜测和谣言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司法日益公开,但是司法不公以及脱离群众的司法神秘仍然存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仍待加强。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快速、真实、准确的报道,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消除因为不了解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误会,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3.媒体监督在探寻事实真相、追求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媒体人和法官都代表着社会的良心,追求真相、追求公平正义是两者的共同目标。尽管现实中存在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点击率,制造轰动效应,增加经济效益,出现标题党、恶意报道和舆论敲诈等现象,但是必须承认,大多数媒体监督是客观公正的,第一时间为社会公众呈现了案情真相,曝光了腐败,伸张了正义,有效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媒体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且与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有高度一致性,两者不是绝对对立、水火不容的。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1.可能存在“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公正现象
在社会热点案件中,有时候存在媒体对司法活动过分干预的“媒体审判”现象。有时候,对处于侦查起诉阶段或审理尚未完成的案件,发表带有个人好恶或暗示性的言论,提前给嫌疑人定罪量刑。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言辞,往往对社会公众的情绪和立场产生诱导。这些饱含媒体工作者个人倾向性的意见极易影响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可能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氛围,对一方当事人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给予支持,对另一方当事人给予声讨。如果最终判决与“媒体审判”结果不一致时,由于媒体之前对大众价值判断的影响,会使公众认为司法不公,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如果法院不能顶住强大的舆论压力,为了平衡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则会使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受到冲击,最终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2.可能存在媒体权威超过司法权威现象
“法律必须被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