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从“李怀亮案”个案分析来看,“疑罪从无”难存在的原因有多种。河南司法机关坚持以个案公正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健全案件认同及其配套机制,并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李怀亮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应当着重从个案公正的认同机制、疑罪处理对接机制,以及相关配套保障机制等方面,探索破解“疑罪从无”难的实现路径。
From“Li Huailiang case” analysis,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e difficulty of“acquitted because of insufficient evidence”.Henan judiciary adhere to promote judicial justice by individual justice,establish and improve case identification and supporting mechanisms,and make acquittal to Li Huailiang because of insufficient evidence according to legal procedures statutory powers.Next it Should focus on the recognition mechanism from the individual justice and handling mechanism of suspected crime and supporting protection mechanisms,to explore the path of solving the difficult of“acquitted because of insufficient evidence”.
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时12年的“李怀亮案”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怀亮无罪,并当庭释放。[1]从理论上讲,“李怀亮案”的根本问题就是疑罪的认定和处理,[2]也就是说,针对证据不足案件,是否应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从该案的判决结果看,被告人李怀亮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并当庭释放,是真正意义上的“疑罪从无”案件。但是,回顾“李怀亮案”的艰难历程,综观司法机关办理该案过程中做出的4个判决及诸多裁定和决定,考虑到该案在河南乃至全国产生的反响,不难看出审判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无罪判决是何等的不容易。从积极意义上讲,审判机关因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李怀亮做出无罪判决,既体现法院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勇气和决心,也彰显河南省乃至中国司法公正的发展与进步,其司法效果和社会意义,远远超出案件本身。[3]同时,审判机关在办理司法案件时积极应对案件办理中的困难,依法探寻“疑罪从无”难的破解路径,也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总结。
一 “李怀亮案”回顾
2001年8月2日晚,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13岁女孩郭某在沙河河堤附近摸爬叉[4]时与母亲走散一直没回家。两天后,她的尸体在两公里外的河道里被发现。公安机关经勘验检查,确认郭某系他杀,属于强奸杀人抛尸案,遂于8月3日立案。侦查人员对当晚摸过爬叉的30多名村民逐个询问。在8月5日下午第一次询问村民李怀亮后,侦查人员确认李怀亮当晚曾到过案发现场附近。8月6日,李怀亮“供述”其作案过程。8月7日,李怀亮被警方刑事拘留,9月13日被批准逮捕。在2001年,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对李怀亮共讯问12次,李怀亮作有罪供述9次。
2003年9月19日,李怀亮被叶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该判决,并发回重审。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但未作出判决。随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并于2004年8月3日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怀亮死刑。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达不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遂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并立即释放。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遂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二 从“李怀亮案”透视“疑罪从无”难的原因
(一)被害方难以接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被害方难以认同疑罪从无的判决结果。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公安机关收集的血迹、矿灯、内裤等物证,被害方确信被害人的死亡是因犯罪行为所致。由于李怀亮当晚到过案发地,根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尤其是叶县人民法院最初审理案件时李怀亮哭着悔罪的场景,使被害方坚信李怀亮就是凶手。在此情况下,如果审判机关对李怀亮作出无罪判决,被害方就会认为“罪犯”没能伏法,甚至认为司法机关在放纵罪犯,进而不会认同这种判决结果。从被害方是否得到损害赔偿或者说犯罪行为人是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角度看,在案发后直到2013年以前,“李怀亮案”一直处于办理之中,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都没有得到赔偿,从而使失去女儿的被害人父母受到了二次侵害。[5]当法院对被告人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生效后,在收集到新证据或发现新的被告人之前,被害人父母不能依法得到赔偿,这种状况的存在,更难以让他们认同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同时,被害方容易对“疑罪从无”案件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案件发生后,被害方将惩罚犯罪分子的希望寄予司法机关,坚信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机关有义务、有能力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李怀亮案”进入诉讼程序后,长达12年,先后经历了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以及宣告无罪等多种判决结果,这种状况很容易让被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