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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视角看“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与思考

    作者:左晓杰 赵小黎 王世佳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摘要:

    随着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的不断丰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速度较快。从融资规模上看,目前影子银行规模约相当于正规银行体系的12%~13%。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进程中,国家将着力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建议加快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适时推动影子银行机构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型;提高影子银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减少金融消费争议,以堵塞隐患,防范风险,避免影子银行发展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with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our financial system,and the enrichment of financial products and financing instruments,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 developed rapidly in china.From the scale of financing,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estimate,its scale is equivalent to 12% to 13% of the formal banking system at present.With the deepening of financial innovation,the state will focus on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Good suggestions include:accelera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of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 to promote that the shadow banking institutions transform to the 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improving the standard requirement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shadow bank;strengthening financial consumer education to reduce the financial consumption dispute effectively.So that it can remove the hidden danger and prevent risks,and avoid its negative effect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近年来,我国投融资需求日益增大,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越来越多,市场上从事金融业务的类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尤其是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银信理财产品或业务,以及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体系,也逐步发展壮大。影子银行体系相关业务或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金融市场的需求,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活力与效率,但因缺乏监管导致鱼龙混杂,也积聚了不小的风险和问题。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 影子银行体系分析

    (一)影子银行体系内涵分析

    影子银行体系是近几年才出现的金融名词,国内外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缺乏统一界定。有的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属于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但其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有的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除接受监管的存款金融机构以外充当储蓄、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从监管的角度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为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合影子银行体系内涵的相关论述,我们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基于市场交易及金融创新发展起来的,具有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功能但又未取得金融许可的公司类机构,以及金融体系内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等。

    (二)影子银行体系的主要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相似之处在于具有行使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等功能。同时,影子银行也具有自身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监管方面

    商业银行业务基本在阳光下运行,账目公开,有充足的资本金,业务经营受到限制,而影子银行体系由于受到监管较少,不需要按规定详细披露财务状况,不需要考虑资本充足率,在金融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2.资金方面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少部分是自由资本金,大部分是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而影子银行体系的信贷资金部分是自有资金,还有部分来自违规变相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

    3.抵御风险方面

    商业银行在遇到挤兑等重大金融风险时可以得到政府和金融安全网的保护,而影子银行体系没有相应的救助机制,风险相对较大。

    二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状况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相关业务可以追溯到2004年。那时候,国内商业银行开始推出银信理财产品和相关服务。近几年,一些与影子银行体系相关的机构才陆续出现。尽管起步较晚,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速度较快,据有关估算,目前影子银行规模约相当于正规银行体系的12%~13%。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影子银行体系特征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如委托贷款、银信理财产品等商业银行的表外交易业务和产品。另一类是行使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公司类机构,也就是行使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功能的影子银行机构,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一)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

    具有影子银行体系特征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部分表外交易业务,如或有负债类业务、委托贷款类业务、银信理财产品等。为规避监管部门资金规模等监管限制,部分商业银行加快了创新类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使其部分表外交易业务具有了影子银行体系的部分特征,有助于其拓展利润增长点,推动自身业务转型。如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综合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产品。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协议后,将其所接受的客户资金投资于事先约定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信托、资本市场,或用于购买结构化金融产品等,并按约定向客户返还本金和收益。

    (二)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成立之初只从事一般的担保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开展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充当企业与规范商业银行中间的保证人,收取一定额度保费,仅具有商业银行信用中介功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征不是非常明显。但随着担保业务发展,个别担保公司不仅限于充当企业与银行中间保证人,开始违规从事自有资金放贷,开展理财担保业务,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充当社会公众与借款企业的保证人,实质上具备了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功能,影子银行的特征更加明显。

    (三)小额贷款